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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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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7-14

一、起草背景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印发《关于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发现典型问题的通报》,指出部分行政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不分违法情节轻重一律顶格罚款,对相关法律法规把握尺度不一,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举一反三、抓实整改。

此外,2021年1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2019年5月,农业农村部发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二、起草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借鉴河南、四川、江西等省市相关做法,起草了《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草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草案)》。

随后,我们征求了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意见,在市农业农村委官网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邀请区县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市司法局专家进行2次专题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2个《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经梳理,我市农业农村部门的常用行政处罚依据,法律7部、行政法规12部、地方性法规6部、农业农村部规章6部、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1部。按照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裁量阶次、裁量情形、行政处罚标准的定性定量指标设定,累计对251项农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裁量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在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制度设计以及具体施行过程中,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推动个案体现“同案同罚”法治精神。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推动全市农业农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二是细化自由裁量幅度空间。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依法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次进行裁量。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而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金额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六十;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低于最高罚款数额。

三是说明理由并附具证据材料。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查证情况附具对应证据材料,明确当事人是否具有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情节,并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载明自由裁量权适用的违法情节认定情况以及具体理由。

四是限定行政处罚种类适用条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责任条款设定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多个行政处罚种类,当事人具有一般或者从重情节的,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减少行政处罚种类适用。

五是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市和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典型案例指导等方式,加强对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的执法监督。对处理不当的案件,执法机构不补充证据材料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不确实充分的,不得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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