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对团体性垂钓报备、十大情节严重行为等作出具体规定。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进行非法垂钓或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饵进行垂钓等“情节严重”行为,最高将被罚款2000元。
根据《办法》,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区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同时,新规中鼓励各区县推进垂钓人员实名登记。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钓友可通过“渝钓通”微信公众号快速实名登记生成“垂钓码”。同时,钓友可通过垂钓打卡功能,获取积分与奖励。
《办法》首次明确了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10种“情节严重”行为,并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哪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办法》明确了具体范围:
(一)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有非法垂钓行为的;
(二)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进行垂钓的;
(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
版权所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10005495号-7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0000061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