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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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对维持水域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有着重要意义,是一项政府支持、社会认可、效益明显的生态资源修复措施。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三峡水库蓄水运行后,库区水体环境和水文条件发生巨大变化,原有水域生态结构遭受严重破坏,部分水域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禁渔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1〕1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22年重庆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2022年我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按照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有关安排和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引导我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助力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2022年,我市计划增殖放流水生生物1440万尾,其中经济物种1400万尾,珍贵濒危物种40万尾以上。
(二)《实施方案》适用于哪些范围?
适用于我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包括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市内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因司法判决、公益诉讼等作出的生态补偿,涉渔工程落实生态补偿措施,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实施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三)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是否需要报备?
任何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报备审核,增殖放流活动报备表见《实施方案》附件。
(四)是否可以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水生生物苗种用于增殖放流?
不可以。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严禁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水生生物苗种用于增殖放流。放流物种的亲本应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放流主要保护对象的,原则上应采用本地物种繁育的苗种。
(五)如何规范的开展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应在各区县指定的放流地点实施,一般采用常规(尽可能贴近水面,距水面不超过1米)投放、滑道投放等方式,应顺风缓慢放入增殖放流水域,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伤害水生生物的方式放流。应避免在高温季节(气温35℃以上)放流。
(六)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将如何处罚?
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行为,将会被依法责令限期捕回并予以相应罚款,预防和减少可能导致的不良生态影响。
三、其他有关说明
《实施方案》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社会各单位或个人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市农业农村委,电话:023—89133820。
相关政策:《2022年重庆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