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 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一、所有企业申请是否均需要满足超净工作台、双目显微镜等这些高端设施设备?
答:否,从事一般种苗(薯)生产经营的申请企业只需要满足常规检测的仪器及必要的耕作、植保设备即可。进行种苗(薯)组织培养繁育的除满足常规检测的仪器及必要的耕作、植保设备外,还应具有可控温温室、无菌室、组培室和炼苗场地等配套设施。开展脱毒种苗、脱毒原种生产经营的,还应当具备超净工作台、双目显微镜、电子天平、电冰箱、纯水机、高压灭菌锅、电泳仪、酶联免疫仪等仪器设备及相关药品;从事马铃薯或甘薯原种、大田种薯(苗)生产经营的,应当具备常规病毒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检测试剂。
二、非主要农作物与主要农作物有哪些区别?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办法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何区别?
答:新《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三)点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除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农作物为非主要农作物。
所有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均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本办法是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针对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的企业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是指马铃薯、甘薯、柑橘、特色果树、茶树的无性繁殖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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