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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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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1-16

近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何出台?总体考虑是什么?有哪些具体举措?现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出台《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需要。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二是实施执行法律规章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与此同时,2019年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相继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我市地方上急需相关指导文件细化落地执行。三是强化对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的需要。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必要针对群众宅基地审批中的出现的实际需要进行明确解决。

此次市农业农村委研究起草《通知》,有助于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促进各区县更好地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问:《通知》的制定过程科学严谨嘛?

答:市农业农村委针对此次通知出台,组织了相关专业人员、多个区县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单位,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初稿。同时,《通知》起草过程先后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多个市级部门意见,以及相关专家、基层同志的建议,经数次讨论研究、采纳了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在市农业农村委官网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朋友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整个过程科学严谨,符合规范文件出台程序。

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共包括六个部分十七条内容。主要包括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利、健全宅基地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执法体系、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内容。

问:《通知》从哪些方面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

答:1、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3、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市级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级规定的标准。

问:《通知》在宅基地审批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通知》明确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明确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和初审公示,村级组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审批管理台账,做好审批管理档案卷宗归存,并报区县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严格农村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要求。

问: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是怎么样的?

答:《通知》单设“推行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单节,要求优选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推行每村至少设立1名宅基地协管员。建立村级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落实宅基地协管员动态巡查制度。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监管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类房屋行为。

问:《通知》中的农村宅基地的定义是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问:《通知》中的一户一宅是什么意思?

答:一户一宅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问:《通知》在保障村民户有所居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通知》通过多措并举保障村民户有所居。宅基地需求可以通过闲置宅基地有偿转让和制定补偿政策引导自愿有偿退出来解决。同时利用村内空闲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建房需求。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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