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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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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01

一、主要背景

2007年,原市农业局印发《重庆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渝农发〔2007〕772号),提出了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目前,水产绿色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原市农业局印发的规范已不适应当前产业发展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渔业工作实际,参照《浙江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委渔业处会同市水产总站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和规范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保证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标准和产品质量,提升我市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支撑水产种业振兴。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成六大部分和三个附表,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共3条。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原则和管理机构。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的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委设立重庆市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负责指导全市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验收和复查评审工作,秘书处设在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第二部分“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共3条。从技术上分别明确了原种场和良种场的基本任务。在原有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需要,市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还承担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功能。其所保存的种质资源统一登记,并纳入市水产种质资源库管理。

第三部分“原良种场建设”,共10条。明确了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从主体资质、组织管理要求、环境条件、规模和生产能力、生产设施、管理设施、生产管理要求、质量管理要求、档案管理要求、销售管理要求等10个方面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提出要达到的基本条件。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主体需具有法人资质、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赁期在10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场所,建设规范、布局合理,并具有两年以上申报品种的原良种繁育工作基础。

第四部分“原良种场认定”,共5条。明确了申报材料要求和认定程序。申报市级水产原良种场需提交申请书、单位概况、场部基本条件、工作总结、技术方案、技术支撑、生产管理及经营状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程序包括主体申报、县市初审、专家验收和整改完善等。经审委会验收合格的场,审委会秘书处将评审材料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

第五部分“原良种场复查”,共5条。明确了复查对象、复查内容、复查材料等要求。

第六部分“原良种场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的职责及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变更和动态管理的要求,市、区县各级财政应加强对市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亲本更新及种质资源保存、繁育能力提升的支持。

三个附表分别为市级水产原良种场最低生产能力要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考评表和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复查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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