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肥料)罚〔2022〕6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福纳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7877
一、违法事实依据
2022年8月4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肥料生产厂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物有机肥”(今农神)、“生物有机肥”(农神传奇)、“水产专用肥”(农神传奇)3种产品包装袋上标称的肥料登记证号均为:微生物肥(2006)准字(0324)号。其中,“生物有机肥”(今农神)、“生物有机肥”(农神传奇)包装袋上标称适用范围,与包装上标称的肥料登记证号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水产专用肥”(农神传奇)包装袋上标称的“商品名称、适用范围、成分及养分、产品性状”等内容,与包装上标称的肥料登记证号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经查,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06)准字(0324)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正式登记证》为当事人申请取得。
经查:2021年1月至7月,当事人共计销售“生物有机肥”(今农神)6386.95吨、销售违法所得679.593万元;“生物有机肥”(农神传奇)611.43吨、销售违法所得80.0575万元;“水产专用肥”(农神传奇)395.4吨、销售违法所得55.971万元。以上3种肥料产品共计销售违法所得815.6215万元。2022年9月,当事人共计退赔“水产专用肥”(农神传奇)销售款40.605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份。
2.现场照片28张。
3.《出库汇总表》及《出库明细表》各1份。
4.《委托书》1份。
5.吴晓莉询问笔录1份。
6.情况说明6份。
7.证明1份。
8.蒋高询问笔录2份。
9.抽样取证凭证1份。
10.整改措施报告1份。
11.包装袋置换合同、生物有机肥料入库台账、生物有机肥料出库台账各1份。
12.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报告2份。
13.银行业务专用凭证、重庆福纳斯公司水产肥料销售收入及退款明细表、重庆农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出库单、“水产专用肥”货款退赔凭证资料。
14.罗海生、杨斌、罗义君询问笔录各1份。
15.代理商特许经营合同书4份。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农(肥料)告〔2022〕61号),告知其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二、处罚结果
本机关认为: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 “生物有机肥”(今农神)、“生物有机肥”(农神传奇)行为的处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二十一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物有机肥”(今农神)、“生物有机肥”(农神传奇)2种肥料产品,其标称的适用范围与登记证登记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此2种产品属于“擅自修改了产品包装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以上2种“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教育”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等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生物有机肥”(今农神)、“生物有机肥”(农神传奇)2种产品的行为不予处罚。
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水产专用肥”(农神传奇)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水产专用肥”(农神传奇)与其包装袋印制的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06)准字(0324)号”所登记内容相比,已经改变“商品名、适用范围、产品成分和剂型”等,应重新申请登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水产专用肥”(农神传奇)不属于免予登记产品且未重新申请取得登记证号,而是在其包装袋上印制了“微生物肥(2006)准字(0324)号”的登记证号,“水产专用肥”(农神传奇)属于“假冒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假冒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2022年9月,当事人退赔“水产专用肥”(农神传奇)销售款406050元。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而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金额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水产专用肥”(农神传奇),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行为予以警告;
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行为处罚款9000元;
3.没收“水产专用肥”(农神传奇)销售违法所得15366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626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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