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3-001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7-06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种子)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永川区生雄种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4524
一、违法事实依据
2023年1月31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会同涪陵区、永川区、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到永川区开展种子市场检查时,发现永川区生雄种子经营部销售的Ⅱ优162水稻杂交种子,其包装袋上标注品种权号(CNA20040694.9)。经查询,该品种权号暂定品种名称为R162,且品种权已终止,同时,未查询到Ⅱ优162品种的品种权信息。经查:当事人销售的Ⅱ优162水稻杂交种子包装正面印制有“Ⅱ优162是国家保护品种(品种权号:CNA20040694.9)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生产经营”,经执法人员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CNA20040694.9的暂定品种为R162(曾用名蜀恢162),已处于品种权终止状态,品种名称为Ⅱ优162的水稻杂交种子无品种权信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1日从四川三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Ⅱ优162水稻杂交种子共200kg(1kg/袋),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30日期间,当事人以38.5元/kg的批发价格和60元/kg、70元/kg、80元/kg不等的零售价格销售这批Ⅱ优162水稻杂交种子,共售出178kg,可获销售收入7598元;未销售22kg,按照38.5元/kg计算,可获销售收入847元,按照80元/kg计算,可获销售收入1760元;因此,该批种子货值金额最高为9358元,不足五万元。2023年2月5日至3月13日,当事人将已销售的178kgⅡ优162水稻杂交种子全部收回,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川区生雄种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罗生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3年1月3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2023年1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
5.品种保护查询(品种权号:CNA20040694.9)打印件1份。
6.品种保护查询(Ⅱ优162)打印件1份。
7.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复印件1份,发货明细表1份,当事人购进种子记录复印件1份。
8.当事人种子销售凭证复印件1份。
9.2023年2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0.2023年2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
11.2023年2月8日询问笔录(罗生雄)1份。
12.2023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3.2023年3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
14.当事人种子销售凭证复印件1份。
15.2023年3月13日询问笔录(罗生雄)1份。
16.2023年3月15日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证明复印件1份。
17.2023年3月20日询问笔录(罗生雄)1份。
18.购种者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身份证复印件4份,购进种子凭证复印件1份,退货记录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4份。
19.2023年3月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0.2023年3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农(种子)告〔2023〕1号),告知其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二、处罚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十七条“《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和“(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的规定,当事人永川区生雄种子经营部销售Ⅱ优162水稻杂交种子的行为是假冒授权品种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同时,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从轻处罚档次、从重处罚档次的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金额应当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一般处罚应当选择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低于最高罚款数额;”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收回种子,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Ⅱ优162水稻杂交种子的货值金额最高为9358元,不足二万元,按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Ⅱ优162水稻杂交种子200kg(1kg/袋);
2.并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