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3-0012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7-06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种子)罚〔2023〕 6 号
被处罚单位:南川区盛鑫农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7W26
一、违法事实依据
2023年3月2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会同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号的南川区盛鑫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北京中农大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品种名称为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其包装袋上标注的品种权号(CNA20010130.7)已经终止,涉嫌假冒授权品种。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7日和2023年1月11日从北京中农大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10件(40kg/件,1kg/袋)、2件(40kg/件,1kg/袋)共480kg,于2022年11月18日支付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购种预付款8400元。购进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后,当事人从2022年12月18日开始销售,统一销售价格是30元/kg。至2023年3月2日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320kg。2023年3月2日执法检查后,当事人在2023年3月3日至3月5日间,主动收回80kg。当事人实际销售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240kg,获销售收入7200元,未销售240kg,可获销售收入7200元。因此,当事人销售的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货值金额共计14400元。当事人第一次购进的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检测日期是2022年12月、第二次购进的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检测日期是2022年11月,这两个检测日期的种子,它们的包装袋背面左中下方位置均标注有品种权号:CNA20010130.7。经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当事人销售的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于2005年9月1日取得品种授权,授权号为CNA20010130.7,于2020年9月1日品种权终止,状态为品种权终止。当事人提供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证书号:第20050594号),证书上载明的品种名称、品种权号、授权日等信息与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信息一致,品种权号CNA20010130.7已终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陈明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品种保护查询打印件1份。
4.2022-2023年种子进货记录复印件1份。
5.重庆市南川区仟黍农业代销售种子凭证(销售凭证)复印件1份。
6.2023年3月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7.2023年3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6张。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
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1份。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12.送达回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13.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1份。
14.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
15.授权书复印件1份。
16.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17.玉米种子预约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
18.中国农业银行明细打印件1份。
19.重庆市南川区仟黍农业代销售种子凭证(退种凭证)复印件1份。
20.2023年3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1.2023年3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6张。
22.2023年3月8日陈明刚询问笔录1份。
23.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确认书1份。
24.2023年3月31日陈明刚询问笔录1份。
2023年5月10日,本机关以微信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农(种子)告〔2023〕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五日内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处罚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和第四项“(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标记品种权号为
CNA20010130.7的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该种子品种权号CNA20010130.7已经被终止,其行为属于假冒授权品种,已构成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处罚。当事人实际销售标记已经被终止品种权号的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240kg,获销售收入7200元,未销售240kg,可获销售收入7200元。当事人销售标记已经被终止品种权号的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货值金额共计14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同时,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从轻处罚档次、从重处罚档次的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金额应当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一般处罚应当选择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低于最高罚款数额;”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收回种子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标记已经被终止品种权号的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货值金额共计14400元,不足二万元,按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
2.没收中金368玉米杂交种子240kg(1kg/袋);
3.处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7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