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种子)罚〔2023〕17 号
被处罚单位: 大足区穗锋种业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500225****6463
一、违法事实依据
2023年2月1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大足区穗锋种业经营部经营的,标称为“四川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田丰8号玉米杂交种子可能存在问题,随即对其抽样送检进行真实性鉴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华智种子质量分子检测中心于2023年3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302-**-5),检测结论为送检的种子与田丰8号标准样品不同。
经调查:大足区穗锋种业经营部从重庆禾谷珍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由四川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假田丰8号玉米杂交种子,共购进600袋(1公斤/袋),购进价格为17元/袋;向乡镇经销商以22元/袋的价格发出了573袋、召回546袋,实际销售27袋、实际销售所得为594元;以25元/袋零售19袋,销售所得为475元。现存551袋假田丰8号玉米杂交种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唐权身份证复印件、抽样取证凭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编号:2302-**-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大足穗锋种业种子品种发售记录、与公司购销品种、财务往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7张、唐权询问笔录、送达回证、四川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销协议复印件、大足区穗锋种业销售凭证复印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转帐凭证截图、召回假田丰8号玉米种子照片、大足区穗锋种业销售凭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农(种子)告(2023)17号),告知其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二、处罚结果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假种子的规定,穗锋经营部经营的田丰8号玉米杂交种子为假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时,由于大足区穗锋种业经营部积极召回假田丰8号玉米杂交种子,且效果较好,应属《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第12项,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违法行为的从轻裁量阶次处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田丰8号玉米杂交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69元。
2、没收假田丰8号玉米杂交种子551袋(1公斤/袋)。
3、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 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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