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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种子)罚〔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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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大足区刘坤伦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JU7D

一、违法事实依据

2023年1月31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大足区刘坤伦农资店经营的绵阳**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蓝博1号”玉米杂交种子(渝审玉20180010,生产日期2022年10月)抽样送检,根据2023年3月23日**种子质量分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303-S063-8),当事人经营的该批“蓝博1号”玉米杂交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以每千克29元从大足区**种子经营部购进该批“蓝博1号”玉米杂交种子50千克,总计1450元。以每千克35元卖出12千克,销售收入420元。抽样使用3千克,剩余35千克于2023年3月1日退回大足区**种子经营部。涉案货值金额为1750元(35元/千克×50千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抽样取证凭证、《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渝农(种子)〔2023〕30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NO.2303-S063-8)、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刘坤伦身份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营者刘坤伦和供货人及购买人询问笔录、进货凭证和出货凭证及退货凭证照片打印件、现场照片等。

本机关于2023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农(种子)告〔2023〕3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农(种子)告〔2023〕30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二、处罚结果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种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该商品的涉案货值金额为1750元,违法所得420元,其数量不多且未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又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客观相关因素、从轻从重情形以及个案具体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可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绵阳汉飞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蓝博1号”玉米杂交种子(渝审玉20180010),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2.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4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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