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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3-001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7-26 [ 发布日期 ] 2023-07-27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农药)罚〔2023〕 18 号


被处罚单位: 垫江县聚丰农药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9542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经营的镰锄净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省福鼎市绿丰化工有限公司)经检测,草甘膦质量分数/%为7.2,该产品国家标准要求的草甘膦质量分数技术指标为30.0±1.5,检验结论该农药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按《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判定为劣质农药。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41%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产品18件(每件4桶,每桶5公斤),进货价格为230元/ 件,并以每件240元(每件4桶,每桶5公斤)的价格向乡镇经销商出售17件,获销售收入4080元。另以现金方式向农民出售一件,获销售收入240元。共获销售收入4320元。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的规定查验上述“41%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建立采购台账记录产品相关信息。

当事人未履行采购农药应尽的查验义务,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并销售劣质农药镰锄净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且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制度。镰锄净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购进数量为18件,已全部销售,获销售收入4320元,货值4320元。以上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垫江县聚丰农药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2.垫江县聚丰农药经营部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董延琼身份证复印件。

4.董延琼农药经营者培训班结业证书。

5.农业主要投入品质量监督检测抽样单。

6.重庆市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委托检验登记表。

7.重庆市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

8.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产品确认通知书。

9. 福建省福鼎市绿丰化工有限公司回复。

10. 2023年3月30日,董延琼询问笔录。

11. 2023年3月18日,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对董延琼的询问笔录。

12.垫江县聚丰农药经营部农药、种子、化肥批发总出库单(黎登)。

13.垫江县聚丰农药经营部农药、种子、化肥批发总出库单(蒋行成)。

14.垫江县聚丰农药经营部农药、种子、化肥批发总出库单(蒋行成)。

15.垫江县聚丰农药经营部农药、种子、化肥批发总出库单(朱海铨)。

16.垫江县农业农村委提供的证据

17.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提供有关资料的通知

18.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送达回证(《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提供有关资料的通知》)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交《申辩材料》,并提供了4张退款收款收据。

其提供的4张向乡镇经销商和农户退款的收据,退款总额4080元,实际销售金额为4320元,还有240元未退。

依据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退还货款不应计入违法所得,实际违法所得应为240元。但原价原值地退还货款,并不涉及消除或减轻劣质农药造成的危害,不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申辩材料》中提出由于经营环境等因素,“利润负增涨,无办缴纳高额罚款”,“今年特价下跃情况下,影响了辨别能力,犯下大错”等理由,请求从轻、减轻处罚。但上述理由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举行听证。

二、处罚结果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1.未经履行产品查验义务,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2.经营劣质农药镰锄净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

3.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制度。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管理)第156项一般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标准,对当事人处以27500元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管理)第154项一般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标准,对当事人处以18000元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交垫江县农业农村委核查改正效果。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停止经营劣质农药镰锄净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按要求建立农药采购台帐,严格执行农药采购台帐制度。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处罚款45500元。

罚没金额共45740元。

将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抄告重庆市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由其核查改正效果。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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