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3-00381 | [ 发文字号 ] | 渝农(肥料)罚〔2023〕7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9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2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肥料)罚〔2023〕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创农有机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7596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3月1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举报:“重庆创农有机肥有限公司使用污泥生产有机肥,销售至铜梁区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3月2日至8月24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分别前往铜梁区高标准农田项目施工现场、创农公司生产现场等地开展调查。
经调查:1.当事人于2014年10申请取得了《肥料临时登记证》【渝农肥(2014)临字0203号】,该登记证于2015年10月到期,到期后当事人未重新申请肥料正式登记证;2.当事人于2023年2月6日至3月1日,将自述其于2015年10月前生产的446.52吨散装有机肥,以565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铜梁区高标准农田项目施工单位南京沃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川公司”)、重庆鹏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建公司”),共计违法所得25228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沃川公司《营业执照》1份;
2.沃川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有机肥)物资采购合同》1份;
3.有机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重庆索奥(2023)第农006号)1份;
4.对沃川公司资料员李松泽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5.当事人向沃川公司销售肥料的《送货单》27张;
6.沃川公司员工李松泽、刘洋、何磊磊身份证照片各2张;
7.对建科公司监理员熊灿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8.熊灿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9.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抽样取证凭证》1份;
10.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
1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龙小西身份证照片2张;
13.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龙小西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
14.当事人与鹏建公司签订的《有机肥购销合同》1份;
15.博威公司《重庆市肥料正式登记证》(渝农肥(2019)准字1337号)照片1张;
16.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1张;
17.对沃川公司项目经理刘洋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18.当事人《重庆市肥料临时登记证》(渝农肥(2014)临字0203号)1份;
19.对建科公司春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20.蔡春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1.对鹏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义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22.钟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3.鹏建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有机肥购销合同》1份;
24.鹏建公司的《送货单》2张,《材料入库单》《材料出库单》各1张;
25.对博威公司生产主管易治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26.博威公司《营业执照》照片1张;
27.博威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公司生产主管易治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8.《罗太富以重庆博威有机肥有限公司名义销售给重庆创农有机肥有限公司有机肥原料时间、数量明细说明》1份;
29.对谷农公司股东罗太富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30.谷农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张;
31.谷农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股东罗太富身份证照片2张;
32.罗太富向当事人销售有机肥的《送货单》1张;
33.当事人与博威公司签订的《有机肥购销合同》1份;
34.博威公司与谷农公司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书》1份;
35.检测报告(编号:NO.NC_J04230015-17)3份;
36.沃川公司对其员工何磊磊的《授权委托书》1份;
37.对沃川公司采购负责人何磊磊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38.铜梁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及现代农业产业项目工程监理《监理合同》1份;
39.博威公司、谷农公司出具的《关于向重庆创农有机肥有限公司销售肥料有关情况的说明》各1份;
40.沃川公司、鹏建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庆创农有机肥有限公司〈送货单〉有关情况的说明》各1份;
41.《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延长案件期限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2023年10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农(肥料)告〔2023〕7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组织进行了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了如下申辩理由:一是违法行为不成立;二是不能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在量罚上处罚过重。
执法机关认为:一是违法行为确凿。《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对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做了规定。其中,取得临时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只能作为试验、试销产品,不得作为正式商品销售。2017年11月30日,修订后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取消了临时登记,并规定肥料生产、销售等应申请取得肥料正式登记证。当事人从2015年10月临时登记证过期之后,至今未申请取得肥料正式登记证。当事人向沃川公司和鹏建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的446.52吨有机肥的行为是一种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该批有机肥目前已完成销售并施肥到改造后的高标准农田中,该批肥料的销售款为应收款,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没有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三是依据规定作出量罚。依据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53”:对肥料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在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上适用“从重”处罚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等规定:
1.当事人于2023年2月6日至3月1日,共计向沃川公司、鹏建公司销售的932.32吨有机肥,不属于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取得肥料登记证。
2.当事人销售的932.32吨有机肥中,有485.8吨有机肥为谷农公司以博威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当事人。经调查,当事人与博威公司签订了《有机肥采购合同》,博威公司申请取得了《重庆市肥料正式登记证》且在有效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当事人知晓该批肥料产品系谷农公司借用博威公司的资质进行销售,因此,该485.8吨有机肥,应当视为合法来源产品。
3.当事人销售的932.32吨有机肥中,其中446.52吨有机肥为当事人自述于2015年10月前自行生产的散装有机肥产品。经查证,当事人自2015年10月临时登记证过期之后,至今未申请取得《重庆市肥料正式登记证》,因此,该批当事人销售的446.52吨有机肥应当视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销售446.52吨有机肥,其行为属于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53”,关于违法情节严重的适用条件中“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涉案物品货值金额等情况,本机关按照“从重”的裁量阶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收入共计252283.8元予以没收。
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罚款3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52283.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