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其他)罚〔2024〕2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嘉亿中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8484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污染耕地后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和实施修复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涉案耕地位于万州区新田镇铜马村,四角CGCS2000坐标为:365****.3371、339****.2975,365****.2905、339****.366,365****.9247、339****.934,365****.2813、339****.24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地块代码为500101****0203,面积为0.64亩,土地承包方代表为黄*发,土地承租方为当事人,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当事人于2022年7月,向涉案耕地填埋以污水处理厂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为主要成分的固体废物97.74吨,造成涉案耕地土壤污染。2022年7月至2024年7月案发,期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受污染的涉案耕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和实施修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污染耕地后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和实施修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在本案立案后按照规定对受污染耕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和实施修复的行为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应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 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按照从轻处罚阶次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完成对涉案耕地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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