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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1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 发布日期 ] 2025-07-04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肥料)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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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新佑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R2NJF0H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重庆新佑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取得了《营业执照》,2025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三不加营养土”、“有机物腐植土”,截止2025年3月26日,该公司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生产销售“三不加营养土”、“有机物腐植土”约5.5吨,销售价格为0.2元每千克,实际销售金额1115元,现场库存成品约2吨(货值400元),货值金额共计1515元。当事人生产的“三不加营养土”、“有机物腐植土”2种产品包装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有机物腐植土”包装上标明“该产品含有丰富的植物营养,肥效持久,保水透气,对植物生长及抗逆能力有显著效果。广泛用于绿色蔬菜、盆栽花卉、楼顶花园等任何植物使用”。“三不加营养土”包装上标明“该产品含珍珠岩20%,油饼10%,含水量15%,具有丰富的植物营养,肥效持久、保水透气,对植物生长及抗逆能力有显著效果。广泛用于绿色蔬菜、草坪铺建、树木嫁接、盆栽花卉、楼顶花园等任何植物使用”。 2种产品包装上均提到“肥效持久、保水透气、对植物生长及抗逆能力有显著效果、广泛用于绿色蔬菜”等功效但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2种产品的肥料登记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肥料的定义,以上2种产品应当属于肥料产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该“三不加营养土”、“有机物腐植土”2种产品既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也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中备案管理的肥料产品,属于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陈*佑《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微信号信息截图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微信收款截图1份。

3.当事人生产销售场所现场照片1份,当事人现场正在进行生产所使用的包装袋“三不加营养土”、“有机物腐植土”现场照片各一份。

4.《关于请求查询重庆新佑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办理有机肥生产许可登记的函》1份,《关于对重庆新佑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办理有机肥登记的复函》1份。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应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收入,共计1115元予以没收。

本机关认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2条“违法情节:较轻;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罚对象:肥料生产销售者;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警告,处以违法所得0.3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115元;

三、处违法所得最高罚款数额(违法所得0.9倍)的罚款,计1003.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118.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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