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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1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 发布日期 ] 2025-07-04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农药)罚〔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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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劲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QHF583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以212元/件的价格从商丘市永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购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3件,共计120瓶,2024年11月28日以32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铜梁区明伟农资经营部1件(40瓶),剩余2件(80瓶)产品以8元/瓶价格零售,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经检测,该批次产品高效氯氟氰菊酯质量分数指标符合GB/T20696-2021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高效氯氟氰菊酯有效成分合格,货值金额960元。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以212元/件的价格从商丘市永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购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4件,共计160瓶。2025年3月至4月期间,以8元/瓶价格共计零售80瓶,货值金额640元,违法所得640元。现场剩余2件,合计80瓶。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现场剩余的2件(80瓶)产品进行执法抽检,共抽样3瓶,其中送检1瓶,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留存1瓶,当事人留存1瓶。经检测,该批次2件(80瓶)产品高效氯氟氰菊酯质量分数指标不符合GB/T20696-2021标准要求,该批次2件(80瓶)产品高效氯氟氰菊酯有效成分不合格,货值金额640元,暂无违法所得。

涉案农药名称为高效氯氟氰菊酯,生产企业为商丘市永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农药生许(豫)0075,农药登记证号PD20132531,有效成分及含量高效氯氟氰菊酯25克/升,剂型为乳油,样品规格为280毫升/瓶,其生产企业名下注册商标没有“甲基万虫净”、“甲基”、“万虫净”,且经查询,“甲基万虫净”的商标状态为无效。

当事人分两次采购、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共7件(280瓶),货值金额2240元,违法所得1600元。经营的劣质农药2件(80瓶),货值金额640元,暂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劲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张敬居民身份证件照片1份共3页。

2.《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确认书》1份、《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共3页。

3.重庆劲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抽样取证凭证》1份1页。

4.重庆劲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9页。

5.《检测委托书》1份1页、《委托检测登记表》1份2页、《检测报告》(NO.化研院农[2025]082号)1份4页、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

6.铜梁明伟农资经营部《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抽样取证凭证》1份1页。

7.杨*明《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提取照片10页。

8.张敬《询问笔录》1份5页、《农药进货台账》2页、《农药销售登记台账》1页、《发货单》(NO202410015、NO202502046)2页、《出货单》(NO0066560)1页。

二、处罚结果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1/9,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重庆劲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高效氯氟氰菊酯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拟对重庆劲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予以处罚。

依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 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 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9、80规定的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情节、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重庆劲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以及销售包装、标签内容有 1项不符合规定,属于违法情节较轻,适用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没收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78瓶;3.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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