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1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市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4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4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兽药)罚〔2025〕14号






当事人:荣昌区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NRNJ73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荣昌区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经营劣兽药、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荣昌区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于2024年11月25日购进2件荆防败毒散(共30袋,货值金额600元),标称生产企业云南精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昆明内外驱兽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41211,用于对外销售。2025年2月19日,经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监督抽检,该批兽药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该批涉案兽药产品未销售给他人,2025年3月29日,当事人将该批剩余的27袋涉案兽药产品退回云南精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廖*诚处并销毁处理。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存在经营劣兽药的行为。
当事人荣昌区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于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4月15日经营兽药期间,销售兽药85批次,未向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上传兽药产品出库信息;购进兽药34批次,仅向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上传了5条兽药产品入库信息。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存在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当事人荣昌区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于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4月15日经营兽药期间,销售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替米考星预混剂、氟苯尼考粉、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和地美硝唑预混剂等9种处方药时,无兽医开据的处方笺,获取销售收入431.6元。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存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
当事人荣昌区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经营的劣兽药荆防败毒散,无违法所得,无库存,货值金额为600元。当事人从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4月15日经营兽药期间,购进兽药34批次,销售兽药85批次,未向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上传兽药产品出库信息和仅向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上传了5条兽药产品入库信息。当事人经营兽药期间,销售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替米考星预混剂、氟苯尼考粉、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磺胺间甲氧嘧啶钠可溶性粉、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和地美硝唑预混剂等9种处方药时,无兽医开据的处方笺,这9种处方药获取销售收入431.6元。当事人经营劣兽药、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存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荣昌区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荣昌区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徐*友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4.检验报告(编号:SY25PJ0035)1份,共4页。
5.现场照片1张,共1页。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
7.云南精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廖金诚开具的收据(№0026604)1份,共1页。
8.兽药入库记录1份,共3页。
9.兽药出库记录1份,共8页。
10.通过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查询到的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入出库信息截图1份,共3页。
11.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确认书1份,共1页。
12.荣昌区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兽药出库记录中处方药统计表1份,共10页。
13.四川维尔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送货单3份,共3页。
14.乡村兽医基本信息名册1份,共5页。
15.执业兽医人员基本信息名册1份,共3页。
16.询问笔录1份,共9页。
17.云南精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共1页。
18.云南精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抽检不合格产品销毁报告1份,共1页。
19.云南精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回、收回品销毁记录1份,共1页。
20.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共1页。
21.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鉴别检验记录1份,共3页。
2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共7页。
23.工作人员上岗证1份,共3页。
24.情况说明1份,共1页。
25.关于补充提供材料告知书1份,共1页。
26.情况说明1份,共1页。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荣昌区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与《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40“违法行为描述: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适用条件:②经营劣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10个品种以下,或10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2.9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按照“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1500元。
当事人荣昌区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即责令当事人从即日起从事经营兽药经营活动时应当向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上传兽药产品出入库信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荣昌区康林动保兽药经营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73“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按照“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即责令当事人从即日起从事经营兽药经营活动时应当凭兽医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31.6元,处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431.6元。
当事人同时存在经营劣兽药、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等三种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或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兽药,从即日起从事经营兽药经营活动时应当向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上传兽药产品出入库信息,应当凭兽医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31.6元;
3.处罚款11500元;
合计罚没款11931.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