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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1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 发布日期 ] 2025-07-04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农药)罚〔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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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垫江县富强农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965704492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以100元/件的价格从商丘市永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甲基万虫净™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5件,共计100瓶,付货款500元。2024年5月30日当事人以160元/件(20瓶)的价格销售给夏*均1件(20瓶),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03/29,经检测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判定为劣质农药。2024年6月9日当事人以150元/件(20瓶)的价格销售给钟*碧1件(20瓶),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05/17,经检测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判定为劣质农药。剩余3件(60瓶)产品当事人在2024年5月至6月间以8元/瓶价格在其门店零售,销售金额480元。

涉案农药名称为高效氯氟氰菊酯,生产企业为商丘市永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其中生产批次20240329的产品生产企业为河南省商丘永佳精细化工厂,现河南省商丘永佳精细化工厂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已变更为商丘市永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农药生许(豫)0075,农药登记证号PD20132531,有效成分及含量高效氯氟氰菊酯25克/升,剂型为乳油,样品规格为280毫升/瓶,其生产企业名下注册商标没有“甲基万虫净”、“甲基”、“万虫净”,且经查询,“甲基万虫净”的商标状态为无效。

当事人采购、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农药甲基万虫净™高效氯氟氰菊酯共5件,货值金额790元,违法所得790元。经营的劣质农药2件,货值金额310元,违法所得3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垫江县富强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张富强居民身份证件照片1份、《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确认书》1份共4页。

2.垫江县富强农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胡燕身份证照片1份1页、现场检查照片2页共4页。

3.张富强《询问笔录》1份5页、商丘市永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发货单(NO202405)1份1页、重庆迪丰运输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1份1页、出库单(0010084)1份1页、出库单(0010202)1份1页,共9页。

4.注册商标查询结果截图7页。

5.钟应碧立案审批表1份3页、抽样取证凭证1份1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营业执照照片1份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1页、钟*碧身份证照片1份1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钟*碧询问笔录1份5页,共17页。

6.夏*均立案审批表1份3页、抽样取证凭证1份1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营业执照照片1份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1页、夏*均身份证照片1份1页、现场检查及农药实物照片4张,夏*均询问笔录1份5页,共18页。

7.《委托检测登记表》1份7页、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5页,《检测报告》1份4页、《检测报告》1份4页,《检验结果告知书》2份2页、送达回证2份2页,共24页。

二、处罚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1/9,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事人经营涉案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当事人按照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予以处罚。依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 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 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9、80规定的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情节、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垫江县富强农资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以及销售包装、标签内容有 1项不符合规定,属于违法情节较轻,适用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和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90元;

2.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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