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12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市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4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4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饲料)罚〔2025〕3号






当事人:重庆大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636612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重庆大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经查,当事人重庆大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6日生产的“仔兔配合饲料i 型”饲料产品25件,每件40kg,共计1吨。单价每件81元,共计销售金额2025元。当事人2024年10月6日生产的“仔兔配合饲料i 型”饲料产品,在2024年10月10日四川省饲料监察所的监督抽检中硫酸新霉素的检测结果为3.90mg/kg,判定值为不得检出,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并申请了复检。经四川省饲料监察所复检,检测结果与原结果在误差范围内,仍维持原结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维持饲料产品(样品编号JS20241543)检测结果的通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就立即主动召回了销售出的此批饲料产品,但因销售出的产品数量不多,用户已经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同时据反馈此批饲料使用后无不良反应。经查,当事人用于生产2024年10月6日此批“仔兔配合饲料i 型”饲料产品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早已用完,已无库存。
以上事实,其主要证据如下:
1.《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N〔2025〕—600号)复印件1份。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张*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8.公司技术部经理周*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四川省饲料监察所《关于维持饲料产品(样品编号JS20241543)检测结果的通知》复印件1份。
10.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1.周*全询问笔录1份。
12.中控配料、粉碎作业记录复印件1份;
13.产品配方、内部编号、标准名称对照表1份。
14.成品入库单复印件1份;
15.销售单复印件2份。
16.产品召回通知书复印件2份;
17.客户情况说明复印件2份。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重庆大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依照《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2019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此前已生产的商品饲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和“自2020年7月1日起,原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第220号废止。”之规定,当事人重庆大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6日生产的“仔兔配合饲料i 型”饲料产品中被检测出硫酸新霉素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之规定。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此批饲料产品只生产了1吨,销售金额2025元,违法所得较少,依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6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适用条件“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违法情节定性为“一般”,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八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025元;
2.处罚款23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250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