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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2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饲料)罚〔20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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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M38K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妈咪乳”畜禽复合预混合饲料( I型)饲料,生产日期为20250113批次的产品,产品包装标注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铜(Cu)300-2500mg、锌(Zn)600-12000mg、维生素E 500-20000IU”。经检测,铜(Cu)实测数据未检出、锌(Zn)实测数据为8.7mg/kg、维生素E实测数据为0。

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50113批次的“妈咪乳”畜禽复合预混合饲料( I型)饲料,一共140件,其中:规格为500g/袋*10袋/件的100件,规格为1000g/袋*15袋/件的40件。根据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记录》,2025年1月13日销售给新疆喀什张*选100件(规格:500g/袋*10袋/件),单价90元/件,取得销售收入9000元;规格为1000g/袋*15袋/件的40件产品,于2025年1月14日、15日、17日、2月5日共10笔,分别销售到河南、四川、湖南等地,单价240元/件,取得销售收入9600元。

综上,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50113批次的“妈咪乳”畜禽复合预混合饲料( I型)饲料产品共140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饲料产品无库存,取得违法所得共计18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反馈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畜禽复合预混合饲料( I型)检测结果的函》1份。

2.对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份,《饲料生产许可证》(渝饲预(2024)26010)照片1份,重庆美邦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大门照片1份,饲料生产车间照片1份,生产车间原料堆放处照片1份,饲料生产机器设备照片1份。

3.“2024年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记录”1份,“2025年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记录”1份。

4.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确认书》及产品包装正反面照片1份。

5.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副总经理周*刚电子身份证照片1份。;

6.对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产品销售记录》中的“妈咪乳”产品即为畜禽复合预混合饲料( I型)饲料产品。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企业申报系统-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备案”信息1份。

8.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记录》1份。

9.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妈咪乳价格表》1份。

10.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入库单》2份。

11.《畜禽复合预混合饲料( I型)配方》1份。

12.《原料进货台账》1份。

13.“妈咪乳”畜禽复合预混合饲料( I型)规格为“500g”和“1000g”的包装照片2份。

14.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MBN01-2020(畜禽复合预混合饲料( I型))1份。

15.飞毛腿物流货物托运单(单号:0015**8、0015**8)2份,中通快运单(单号:ZY2024****992)1份,百世快运(单号:7048****916、7048****765、7048****581、7048****745、7048****830、7048****460、7048****445、7048****353)8份。

1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17.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寄件单位“桶”与“件”的情况说明》1份。

18.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二、处罚结果

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妈咪乳”畜禽复合预混合饲料( I型)饲料,生产日期为20250113批次,产品包装标注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铜(Cu)300-2500mg、锌(Zn)600-12000mg、维生素E 500-20000IU”。经检测,铜(Cu)实测数据未检出、锌(Zn)实测数据为8.7mg/kg、维生素E实测数据为0。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之规定。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288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较轻”;适用条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饲料产品,并按照从轻裁量阶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600元;

二、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计46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5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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