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3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09-10 [ 发布日期 ] 2025-09-10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动防)罚〔2025〕29号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荣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H9C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重庆市荣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重庆市荣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独立行为主体,在未从事生猪养殖活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开始从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活动。在2023年6月1日到2025年6月4日期间,当事人使用自行购置的四川金逸智科技有限公司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采取化制法(高温熟化)对来源于重庆市南川区御咖牧业有限公司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共计41473头,其中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处理并以当事人重庆市荣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义通过重庆智慧动监平台及书面上报共39762头,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共863910元,已获得2023年国家集中支付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153050元(已于2025年6月11日全额退回);2025年5月1日到6月4日期间,处理并通过重庆智慧动监平台上报(未通过书面上报)1711头,拟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共378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南川区辖区内两企业申报检疫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1份;

2.重庆市荣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无害化处理凭证复印件1份;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份;

6.重庆市荣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御咖牧业有限公司6600头父母代种猪场租赁合同1份;

7.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荣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情况的说明1份;

8.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及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1份;

9.重庆市南川区庆元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关于重庆市荣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情况说明1份;

10.重庆市南川区庆元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关于重庆市荣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方式、工艺填写错误的说明1份;

11.吴*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吴*江在职证明1份;

13.询问笔录(吴*江)1份;

14.庆元无害化处理群截图复印件1份;

15.李*模身份证复印件1份;

16.李*模在职证明1份;

17.询问笔录(李*模)1份;

18.重庆市南川区畜牧兽医渔业中心关于重庆市荣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害化补助申报和兑付情况的说明1份;

19.财政专户收入到账通知书复印件1份;

20.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

21.时*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询问笔录(时*忠)1份;

2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及电子发票复印件各1份;

24.客户付款回单复印件1份;

25.无害化处理补助支付汇总表1份;

26.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确认书1份;

27.重庆市南川区御咖牧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8.重庆市南川区御咖牧业有限公司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29.重庆市南川区御咖牧业有限公司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

30.综合授权书复印件1份;

31.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询问笔录(王*)1份;

33.公司关系证明函复印件1份;

34.无害化处理视频截图1份;

35.重庆市南川区御咖牧业有限公司关于提供无害化处理视频不完整的情况说明1份;

36.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截图1份;

37.关于补充提供材料告知书1份;

38.劳动合同书(吴*江)1份;

39.劳动合同书(李*模)1份;

40.重庆市荣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资表1份;

41.单位社保费已缴费职工明细1份。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重庆市荣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场所紧邻重庆市南川区御咖牧业有限公司生猪(种猪)饲养区域,不能独立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法满足无害化处理场所设立条件,属于责令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情形,同时当事人对来源于重庆市南川区御咖牧业有限公司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没有造成动物疫情扩散等社会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 号)序号178“违法行为描述: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违法情节:一般;适用条件:经责令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但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裁量阶次:一般;裁量标准:处一万一千一百元以上二万一千九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205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