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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3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09-10 [ 发布日期 ] 2025-09-10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兽药)罚〔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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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洋河贝利宠物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FF4M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重庆市渝北区洋河贝利宠物医院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热感舒和寒感宁等二种产品,销售价格为12元/片,每盒均为16片,即每盒货值金额为192元,共购进10盒,货值总金额为1920元。佰克宁为赠品且未定价。

以上事实,其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当事人的院长刘*瑶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佰克宁、热感舒和寒感宁等三种产品的外包装图片各1份;

6、法定代表人邓*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法定代表人邓*的询问笔录1份;

8、重庆福斯特兽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

9、2025年5月30日开具的,病历号“B10402”的处方笺复印件1份,表明当事人使用热感舒10片的事实;

10、2025年5月31日开具的,病历号“B12339”的处方笺复印件1份,表明当事人使用热感舒14片的事实;

11、2025年6月8日开具的,病历号“B12339”的处方笺复印件1份,当事人使用寒感宁14片的事实;

12、2025年5月30日开具的,档案号“182505301612243”的收款单据复印件1份,表明热感舒销售价格为12元/片的事实;

13、2025年5月31日开具的,档案号“182505311050003”的收款单据复印件1份,表明热感舒销售价格为12元/片的事实;

14、2025年6月8日开具的,档案号“182506081818082”的收款单据复印件1份,表明寒感宁销售价格为12元/片的事实。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贝利宠物医院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之规定,用于宠物、犬猫咳喘的佰克宁,用于宠物、犬猫风热感冒的热感舒和用于宠物、犬猫风寒感冒的寒感宁属于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的规定,用于宠物、犬猫咳喘的佰克宁,用于宠物、犬猫风热感冒的热感舒和用于宠物、犬猫风寒感冒的寒感宁等三种产品为假兽药。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二、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使用热感舒和寒感宁的行为违法,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虽尚未使用佰克宁,但使佰克宁处于待使用状态,同样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热感舒和寒感宁货值总金额为1920元;佰克宁为赠品且当事人尚未定价,基于佰克宁属于假兽药,通过合法销售渠道无法核实其市场价格,兼顾行政效率原则,不追究其货值金额,认定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为1920元,又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63”,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适用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2 个品种以下,或2个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两千元,或用药记录不完整的。”,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6元;

2.处罚款15000元;

3.没收违法产品热感舒5盒又8片(合计88片),寒感宁2盒又2片(合计34片),佰克宁1盒(合计16片)。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1545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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