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5-003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0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农(饲料)罚〔2025〕38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大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75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重庆金大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重庆金大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生产的“蛋鸡复合预混合饲料3% 金大3218”饲料产品共计4.2吨(140件),销售了4.11吨(137件),销售价格是3700元/吨,销售的137件产品已全部使用完毕并无不良反应,剩余的3件产品于2025年6月8日进行了回机处理。在2025年4月15日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监督抽检中该批饲料产品中的铜不符合产品标签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初检检验不合格报告后,提出了检测结果异议申诉,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没有异议。该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5540元,销售金额为152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3.范*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5.邓牧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
7.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1份;
8.检验报告(编号:SL25CJ0239)复印件1份;
9.检验报告(编号:复SL25CJ0239)1份;
10.重庆金大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部工作单复印件1份;
11.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复印件1份;
12.2025年4月饲料出货记录单复印件1份;
13.重庆金大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1份;
14.尹*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
15.周*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
16.任*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
17.情况说明3份;
18.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份;
19.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0.邓牧询问笔录1份。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重庆金大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之规定。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以及《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 号)序号287“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较轻;适用条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5207元;
2.处罚款34188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4939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