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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3499T/2021-00341 [ 发文字号 ] 农渔发〔1998〕11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1998-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人员的管理,提高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理论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中担任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包括为渔船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检验人员。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即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经评审取得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渔船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组建全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同),其成员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渔船检验局主要领导组成。

在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设立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其人员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主要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及有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简称省考评委员会),应当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其成员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局主要领导、有关技术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解决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审定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的考评规范(考核大纲)、培训教材和考试(考核)试题;

(三)组建和管理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

(四)负责审批省考评委员会。

第六条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国渔业船舶验船师的培训||、考试、考核及评定管理工作:

(二)负责各级验船师执业资格考评规范(考核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二级以上验船师资格的考评工作;

(三)负责组织编写验船员及助理验船师执业资格的考试(考核)试题。

第七条省考评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实施验船员及助理验船师执业资格的考评工作;

(二)负责二级以上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的初审工作;

(三)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负责在辖区内对本规定的全面实施。

第三章验船师执业资格等级

第八条验船师职业资格分为下列六个等级:

(一)一级高级验船师;

(二)二级高级验船师;

(三)一级验船师;

(四)二级验船师;

(五)助理验船师;

(六)验船员。

第四章验船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验船师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条验船员任职条件:

(一)本专业大专、中专毕业(包括相当的学历,下同), 并经实习一年;

(二)已初步掌握船舶检验的各项规章、技术规范和检验规程等;

(三)按照对验船员资格的要求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助理验船师任职条件:

(一)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并经实习一年;本专业大专毕业担任验船员工作二年以上;本专业中专毕业担任验船员工作四年以上;

(二)已基本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所必须熟悉的各项规章、技术规范和检验规程,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检验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按照对助理验船师资格要求考试合格;或经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二级验船师任职条件: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二年以上: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四年以上;本专业大专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所必须熟悉的各项规章、技术规范和检验规程。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各种监督检验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基本上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检验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并具有处理一般海损、机损事故的能力;

(四)按照对二级验船师资格的要求考试合格,或经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一级验船师任职条件: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二级验船师工作满一年:其他学历担任二级验船师工作满二年,工作成绩优良;

(二)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的科学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所必须熟悉的各项规章、技术规范和检验规程。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各种技术检验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检验中发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和较复杂的海损、机损事故;

(四)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公约,能用英文编写检验报告并填写证书;

(五)按照对一级验船师资格的要求考核合格;或经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二级高级验船师任职条件: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一级验船师工作满一年: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及大学本科毕业生担任一级验船师工作满三年,有较丰富的检验经验;

(二)除具有一级验船师应有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外,还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指导下级验船师的工作;

(三)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能熟练掌握和应用英语;

(五)按照对二级高级验船师资格的要求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一级高级验船师任职条件:

(一)担任二级高级验船师工作满八年,在检验技术或规范科研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二)在工作中有显著的成绩和社会效益;具有能负责和组织检验重要工程项目和研究重大课题的能力;

(三)在组织研究新技术和新工艺、引进先进技术、解决本行业重大技术问题等方面有突出的贡献;.

(四)了解本行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发表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业论文;

(五)按照对一级高级验船师资格的要求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在技术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本规定学历、资历的限制,由所在单位和省考评委员会推荐,经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审查同意,可越级参加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和评审。

第十七条验船员、助理验船师执业资格经省考评委员会考评通过的,报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核发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资格证书。二级以上验船师资格由省考评委员会负责初审,报经农业部f坠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考评通过的,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发给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验船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二级高级验船师以下的验船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六年,一、二级高级验船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八年。

第十九条验船师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尚未变动验船师执业资格等级,需延长有效期者,可由验船师所在单位将其工作业绩和意见报省考评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或省考评委员会,有权收回持证人员的验船师资格证书。省考评委员会收回验船师资格证书后,需上报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备案:

(一)调离渔船检验部门,不再担任验船师职务者。

(二)工作有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三)经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或省考评委员会考核不称职者。

第二十一条验船师等级资格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所述的本专业系指:船舶设计与制造、船舶动力装置、船舶机械、船舶电气、捕捞、航海、轮机管理、渔业机械或其他与船检有关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所述相当学历,系指通过自学成才并经成人考试合格,证明已基本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通知和办法一律作废。原验船师证件按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套改换证,原证件使用截止时间为200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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