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规范性文件 > 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  (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及船舶维修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后,渔业船舶修理活动方可进行。验船师应对渔业船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船舶维修方案如需改动,需经原受理检验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受理船舶所有人的检验申请,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证书管理。各签发机关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渔业船舶合法从事渔业生产。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重新换发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六、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查力度,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且未按时检验或经换证检验认定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老旧渔业船舶,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七、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渔港工程船、趸船、港区作业的拖轮和驳船,以及内陆船长12米以下的老旧渔业船舶另行制定监管措施。

八、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02年5月20日,我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和2003年6月11日,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不再执行。

○○七年四月三十日

1.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  

船长<12米     

16年以上   

21年以上   

12米≤船长< 24米   

20年以上   

25年以上   

船长≥24米      

24年以上   

29年以上   

专门制造从事远洋作业和从事深水灯光围网作业的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改造且从事远洋作业的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船长<12米     

13年以上   

18年以上   

12米≤船长< 24米   

18年以上   

23年以上   

船长≥24米      

20年以上   

25年以上   

使用梢木、坤甸木、稠木等特种木材制造的

25年以上    

30年以上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24年以上   

29年以上   

玻璃钢捕捞船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2.内河捕捞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    

钢质捕捞船    

21年以上    

26年以上     

木质捕捞船    

25年以上    

30年以上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24年以上    

29年以上     

玻璃钢捕捞船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3.渔业生产辅助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    

养殖船     

20年以上    

25年以上     

水产品冷藏加工船   

29年以上    

34年以上     

拖轮、驳船    

29年以上    

34年以上     

水产运销船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油船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渔业指导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供应船、交通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渔业公务船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版权所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10005495号-7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0000061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651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