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规定,为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材料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经研究决定,2008年1月1日起,我部将对GMP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菌(毒)种制备与鉴定、活疫苗生产,以及疫苗检验使用无特定病原体(SPF级)鸡、鸡胚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SPF鸡胚生产的活疫苗,经我部批准,可在其标签、说明书上标注“SPF鸡胚生产”等相关字样。请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辖区内SPF鸡胚生产企业、疫苗生产企业及疫苗使用单位。
农业部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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