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规范性文件 > 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字体:

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我部决定自2018年起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黄河干流;扎陵湖、鄂陵湖、东平湖等3个主要通江湖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等13条主要支流的干流河段。

二、禁渔期

  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

(二)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活动需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

2018年2月8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10005495号-7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0000061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651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