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商请对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工作中有关问题予以解决的函》(京农函[2010]4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ICP备案:渝ICP备10005495号-7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0000061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