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449号——不同类别新兽药的监测期期限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我部确定了不同类别新兽药的监测期期限(见附件),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月14日批准的新兽药的监测期,我部将根据本公告的规定确定,并予公布。
特此公告
农业部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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