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会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Ⅱ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病(O157 : H7)、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Q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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