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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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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条件、考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考核评审员行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推荐、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七条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需要,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中选择评审员人选,参加评审员考核。

第八条 农业部应当审查评审员人选的有关材料(推荐表及其他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等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评审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向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评审员应当参加农业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与所评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收受和谋取被评审单位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员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观察、查阅评审档案记录和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部暂停其评审员资格,并予公布。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评审员证书》,并予公布。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农业投入品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件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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