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3499T/2023-000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人事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6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2022年度重庆市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规定,现将市农业农村委2022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予以公布。
请参加体检的考生于2023年1月9日(星期一)上午7:30前,携带本人身份证、一张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及体检费用(现金或医保卡),到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大门前集中(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统一前往医院参加体检,逾时视为自动放弃遴选资格。体检前请注意相关体检要求(详见附件2)。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月6日
附件1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
序号 |
考生 姓名 |
报考岗位 |
总成绩 |
名次 |
是否进入体检 |
备注 |
1 |
刘洁 |
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综合管理 |
77.25 |
1 |
是 |
|
2 |
殷花 |
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综合管理 |
76.75 |
2 |
是 |
|
3 |
刘晓莉 |
市农业农村委发展规划处综合管理 |
75.60 |
1 |
是 |
|
4 |
沙伊莎 |
市农业农村委发展规划处综合管理 |
75.55 |
2 |
是 |
|
5 |
郑艾青 |
市农业农村委耕地质量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 |
76.50 |
1 |
是 |
|
6 |
石瑾慧 |
市农业农村委耕地质量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 |
75.15 |
2 |
是 |
|
7 |
胡登柯 |
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信息技术 |
78.70 |
1 |
是 |
|
8 |
乔婷 |
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信息技术 |
76.05 |
2 |
是 |
|
9 |
谭若钒 |
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农业行政执法2 |
76.80 |
1 |
是 |
|
10 |
李宁 |
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农业行政执法2 |
76.50 |
2 |
是 |
|
11 |
周会斌 |
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农业行政执法2 |
76.00 |
3 |
是 |
|
12 |
郝磊 |
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农业行政执法2 |
75.45 |
4 |
是 |
|
13 |
刘玫伶 |
市农经站农经业务综合管理 |
77.50 |
1 |
是 |
|
14 |
童玉 |
市农经站农经业务综合管理 |
77.20 |
2 |
是 |
|
15 |
李杭航 |
市农经站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
76.85 |
1 |
是 |
|
16 |
张静 |
市农经站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
75.10 |
2 |
是 |
附件2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受检者均应在规定时间、地点报到,并按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体检中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遴选的疾病的考生,视其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受检者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供体检组织实施机关、体检医疗机构查验。体检表上贴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体检相关费用(男性484 元/人,女性488 元/人)由受检者自行承担(请体检当天准备好现金或医保卡)。
4.体检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不要饮水。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Х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或经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9.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并根据有关体检项目的特点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受检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安排考生复检。
10.受检者在体检过程中的任何问题,请当场向体检医疗机构、体检医师提出,并向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反映。如若对体检结果有疑义,按有关规定办理。
11.体检中的未尽事宜,由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