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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休药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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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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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被广泛应用于水产养殖病害的防治,而药物残留则影响着水产品质量安全,为了减少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就要测定药物在鱼体中的残留时间,将休药期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休药期,也叫消除期,对于水生动物而言是指动物从停止给药到上市的最短间隔时间,也可以理解为停止给药到水生动物所有可食组织的药物残留浓度降到安全浓度以下所需要的最少时间。有些药物虽允许使用,但它在鱼类体内吸收、分布、转化和消除需要有一个过程,所以必须停止用药一段时间后,鱼类才能食用。“休药期”是减少或避免药物残留超标的屏障,也是控制药物残留超标的关键。

休药期的制定一般是依据药物在水产品中的消除规律确定的,即按最大剂量、最长用药周期给药,停药后在不同的时间点采集样品,对可食组织中药物的残留量进行检测,直至在最后时间点采集的所有可食组织中药物残留量低于最大残留限量或均检测不出药物为止。

药物休药期的长短与药物种类、剂量、时间、使用方法及途径、动物品种、生长期等因素有关。同一种药物用法不同,其休药期长短不同;同一种药物给药剂量大小不同,其休药期长短也不同。

水产养殖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允许使用药物的用药规定,按照其中对用药对象、使用剂量、疗程、给药方式及休药期的规定使用药物,以有效保证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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