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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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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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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扎实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聚焦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等突出问题,狠抓线索,深挖源头,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典型性较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重庆市涪陵区桂某苑农庄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2月23日,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涪陵区桂某苑农庄(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草莓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草莓“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2763-2021)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事实属实,共以9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草莓20公斤,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罚没人民币12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黄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8月2日,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黄某生产的葡萄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样品“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黄某先后2次在葡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霜霉威盐酸盐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为:贝母、花椰菜、黄瓜、烟草、元胡,黄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违法事实属实。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对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庆东某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2年6月22日,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东某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鲟鱼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鲟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事实属实,共以5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鲟鱼4公斤,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没人民币6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庆邦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10月28日,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邦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事实属实,销售韭菜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没人民币3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重庆市开州区绿某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2年4月20日,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开州区绿某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设施大棚内生产销售的樱桃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樱桃“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2763-2021)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属实,共以6.1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樱桃100公斤,违法所得人民币6150.00元。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没人民币11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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