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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02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成文日期 ] 2017-04-07 [ 发布日期 ]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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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发布日期 ] 2017-04-07
[ 成文日期 ] 2017-04-07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四类人员”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渝扶办发〔2017〕3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四类人员”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扶贫办: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继续开展扶贫开发数据采集和数据清洗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6〕8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确保扶贫对象精准、系统数据精确,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打下坚实基础,结合中巡组“回头看”整改要求,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现将“四类人员”的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四类人员”的界定标准

  (一)财政供养人员

  财政供养人员,是指经过与财政数据比对发现的公务员、参公事业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等有正式编制的机关事业人员,或者为家中无重大致贫原因的行政村(居委会)的四职干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

  例外情况:由财政供养的临时工,如学校保安、保洁人员、厨师、司机、环卫工人或公益岗位人员等;不兼任职务的村委委员、队(社)长等人员;确因大病大灾等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村四职干部。

  (二)公司法人(或股东)

  公司法人,是指经过与工商数据比对发现,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并正常营业、正常纳税的公司法人;入股股东,是指正常入股、正常分红的企业股东。

  例外情况:凡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证被借用于经商办企业或不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脱贫方案中明确以经商办企业来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商办企业规模微小(比如注册资金少【注册资金3(含)万元以下】)、企业员工少于5人等)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购买好车

  购买好车的,是指经过与车管所车辆购置税系统数据比对发现的购买了享受型小车的人。

  例外情况:凡购买普通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微型货车(载重量0.6吨以下【价格在2(含)万元以下】,如长安小货车)的人员;购买面包车等微型客车,如果主要用于营运谋生的。

  (四)购买商品房

  购买商品房的,是指经过与房管部门数据比对发现的购买了商品房的人。

  例外情况:购买场镇小产权人员;易地扶贫分散安置购房人员,即便在城市购买,只要不是小区房。

  二、核实后的处理办法

  (一)取消贫困户资格

  1.整户取消:经过进村入户走访核实,凡是建档立卡前的“四类人员”(借用身份、信息错误、家庭确实困难等符合建档条件的除外);或者建档立卡之后购买商品房、好车等,属于建档立卡时隐瞒收入,家庭收入水平严重超出扶贫标准,且无重大致贫原因(如大病、大灾等)。以上两种情况,均视为“不合格对象户”,标注“整户取消”。

  2.个人取消:经核实,凡是建档立卡前的“四类人员”,因外嫁、离婚、分家等原因户口未迁出的,视为个人“不合格对象”,标注“个人取消”。

  (二)保留贫困户资格

  1.情况不属实:对情况不属实、信息错误、借用身份等原因,视为“合格”,标注“情况不属实”。

  2.脱贫处理:对于建档立卡后通过落实一些具体帮扶措施(包括子女培训就业、搬迁安置就业、自己申办微型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集中搬迁安置购房、鼓励外迁购房、到企业务工实施梯度转移等),已经脱贫,视为“合格”,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稳定脱贫,可以不再继续享受帮扶政策,标注“稳定脱贫”;另一种是还需要继续享受帮扶政策,标注为“正常脱贫”。

  3.继续保留为贫困户:目前虽为“四类人员”,但因大病、大灾等原因还没有完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的,经村社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目前仍为贫困户,建议保留贫困资格,标注“继续保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区县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对2014年新一轮扶贫开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清理核实的时限以2014年6月30日为准,对后来年度动态调整新增扶贫对象以进入年12月31日为准。

  (三)统一上报格式。请区县在下发“四类人员”明细表格右侧,增加7列,表头如下。同时,表格的原有顺序和格式不能调整。

  

取消贫困户资格

保留贫困户资格

备注(特别情况说明)

整户取消

个人取消

情况

不属实

脱贫处理

继续

保留

稳定脱贫

正常脱贫

             
 

 

  (四)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今后每年动态调整新增对象在录入系统之前,必须通过大数据比对,严格按照“四类人员”界定标准剔除不合格对象,确保扶贫对象更加精准。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抄送: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市审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               2017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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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