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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04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成文日期 ] 2015-05-28 [ 发布日期 ] 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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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发布日期 ] 2015-05-28
[ 成文日期 ] 2015-05-28

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第四届第三次会议第0256号建议的复函

渝扶办函〔2015〕21号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第四届第三次会议第0256号建议的复函

  

台盟重庆市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我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第0256号)收悉。首先感谢台盟重庆市委长期以来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我办对该提案高度重视,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委、市旅游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提高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补助标准问题。2013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整合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财政扶贫搬迁、农村D级危房改造等政策,提出2013-2015年全市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50万人,明确市级以上资金补助标准统一为8000元/人,同时要求区县统筹安排使用市级以上补助资金,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对贫困人口搬迁确有困难的建卡贫困户、低保户、特困户等予以重点倾斜。该标准是在深入调研并充分考虑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制定的,且与其它兄弟省市相比处于较高水平。从目前已搬迁37.6万人的情况看,该补助标准体现了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的要求,起到了应有的资金补助和政策引导作用。在此基础上,我市通过各种方式加大贫困户搬迁支持力度。如:每年安排一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户搬迁差异化补助,2013年以来已安排差异化补助资金4060万元;深度贫困户搬迁建房或购房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统筹,通过区县部门、扶贫集团、爱心人士结对帮扶等渠道帮助解决;在地票政策上优先考虑贫困户搬迁,对贫困户建房贷款由扶贫资金给予适当担保费补助和5%的扶贫小额到户贷款贴息;要求“圈翼”对口帮扶资金60%以上用于特困户搬迁补助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在国家补助标准不变、市级财政补助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建议相关区县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及整合力度,用好用活现有各项涉农补助政策和资金,稳步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

  二、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政策问题。市国土房管局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的征收和使用部门。根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为各级政府,且征收资金须与中央按3:7进行分配;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也是在规定范围内立项向市财政申请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在现行国家上位法规范围内,我市尽最大努力支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用地。如:通过拆旧建新周转指标保障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复垦户新建宅基地,免收耕地开垦费,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通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且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用地,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关于有条件的迁建点适当配置一定比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旅游发展,已列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内容。按照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国土资源部牵头在全国部分县(市)封闭式开展改革试点,经我市国土房管局积极争取,已初步确定在大足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我市大足区等33个试点区县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有关改革试点工作将陆续开展。你们提出的在农村集中安置点适当配置农村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建议很好,在下一步大足区改革试点过程中将进行借鉴。

  四、关于特许城镇居民个人到迁建点购房或与农民合作建房问题。在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过程中,可按照“统一规划、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开展农村居民联合建房,以降低建设成本,减少农民群众负担。当前,国家对城镇居民参与农村建房有严格的规定,明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在现行政策下,尚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安置点购房,也不允许城镇居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联合建房搞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五、关于加大迁建点基础设施和经营设施配套问题。为加强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我市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渝委发〔2014〕9号文件明确,区县对口帮扶资金的60%以上要精准用于特困户搬迁补助及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集中安置点可整合资金项目目录,明确了30个可整合项目。市环保局将集中安置点作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重点之一,已实施571个安置点的环境整治。市城乡建委对结合安置点建设的农民新村市级示范点,每个点给予100万元的专项补助。市财政局加大对区县尤其是贫困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区县增加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投入。市市政委结合搬迁安置点配套,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已建成24个重点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行政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比例达25.8%。针对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建议有关区县要进一步加大本级财政资金及有关行业部门资金整合力度,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与美丽乡村、农民新村、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等相结合,打捆各项农村建设资金,统一调度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同时,市级相关部门将加强调研,提出农村集中安置点设施配套的单位投资需求和补助标准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

  上述回复是我办和协办单位对您所提建议的综合答复,如有不明确的地方,敬请随时与我办联系。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联系人:汪洋;联系电话:67731658;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百业兴大厦1718室;邮编:400020)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                 2015年5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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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