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扶组办发〔2013〕7号
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山东省扶贫协作政府援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
各鲁渝扶贫协作区(县、自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了规范山东省扶贫协作政府援助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打造亮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山东省对口办、重庆市扶贫办充分协商研究,结合重庆扶贫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山东省扶贫协作政府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强化扶贫功能
政府援助主要体现为财政援助,是东西扶贫协作的重要基础。山东省扶贫协作政府援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以全国东西扶贫协作会议精神以及山东省政府《关于推进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意见》、重庆市政府《关于加强山东重庆扶贫协作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坚持与重庆市正在实施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等重点工作以及重大扶贫任务相衔接,通过规范资金用途,瞄准扶贫对象,实行差异补助,充分发挥好政府援助资金的撬动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各鲁渝扶贫协作区县(自治县)一定要从讲政治、重长远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援助资金投向扶贫、体现扶贫的重要意义,坚持集中投入,打造亮点,让更多的深山峡谷和高寒边远地区贫困人口得到实惠。
二、规范资金用途,瞄准扶贫对象
山东省扶贫协作政府援助资金,从2014年起,70%以上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资助搬迁困难的扶贫对象;其余用于贫困村建设、扶贫协作培训、山东对口支援投资企业贷款贴息建设等项目。资助对象为:重庆市扶贫办贫困户系统内对象。每个区县按照规划,每年集中投入2至3个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点,并树立明显标牌,加大宣传。
三、落实差异补助,惠及贫困人口
在选准核实的基础上,对搬迁贫困户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对贫困人口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全年每人在补助重庆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专项资金8000元的基础上,可由山东政府援助资金再补助2000元至4000元,确保搬迁贫困户搬得出、逐步能致富。对贫困搬迁人口建房贷款,可给予适当担保费补助;对发展特色产业的贫困搬迁户,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贫困户受资助情况必须及时填写录入重庆市扶贫办贫困户系统。
四、切实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山东省扶贫协作政府援助资金管理,参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区县扶贫部门统筹规划,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专帐管理、封闭运行,做到资金到户、管理到户、核算到户。资助对象必须公开透明。区县扶贫办(对口办)、监察局要对乡镇(街道)的分类补助花名册进行到户抽查,抽查面要达到50%以上。市扶贫办、山东省对口办也将对各区、县补助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凡是资助对象,必须严把扶贫搬迁调查登记关、对象审查关、公示公告关,通过群众自愿申报、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区)县级审定确认,并报市扶贫办备案。各级审计、监察、扶贫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山东省扶贫协作政府援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各区县扶贫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向山东省对口支援办公室和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交山东省扶贫协作政府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题报告。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14年起至2018年止。
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 2013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