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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068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成文日期 ] 2013-11-07 [ 发布日期 ] 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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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发布日期 ] 2013-11-07
[ 成文日期 ] 2013-11-07

关于填报整村推进日常监测管理系统的通知

渝扶办发 〔2013〕124号

关于填报整村推进日常监测管理系统的通知

相关区县扶贫办:

        为加强整村推进工作监督管理,确保《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要求,我办已启动了整村推进日常监测管理系统,并于10月12日举办了系统数据填报培训班。为做好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网址

        整村推进日常监测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59.252.32. 55。系统已链接到国务院扶贫办官方网站(http//www.cpad. gov.cn),点击“整村推进监测管理系统”也可登录系统。

二、监测范围

        纳入国家《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十二五”规划》(国开办发〔2012〕67号)的我市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的930个贫困村。

三、监测目的

        (一)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展和效果情况;

        (二)对整村推进工作进行测评的基础数据来源。

四、填报时间

        (一)系统正式启动。2013年11月1日,系统正式启动,实测阶段结束,原有试填数据已全部清空,开始正式填报。

        (二)填报时间。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2011-2013年启动和实施村的数据填报。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启动和实施村的数据填报。

        (三)填报周期。监测管理系统填报周期为每年一次,至整村推进十二五规划完成为止。

五、几点要求

        (一)认真核对村级代码。村级代码是数据识别、录入、统计、汇总的根本依据,是与其它扶贫统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的唯一标识,相关区县扶贫办务必于11月15日前再次核对村级代码,以免影响整村推进数据填报及测评工作。

        (二)严格数据审核。数据为在线填报,提交上报后,将不能进行本级数据修改。相关区县扶贫办在提交数据前必须严把审核关。

        (三)按时填报。除日常监测掌握情况外,我办通过监测管理系统,每年对整村推进工作进行一次汇总,相关区县扶贫办务必在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数据填报。

        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扶贫办资金计划处联系。

        联系人:马宗南       联系电话:67733567

                         汪  洋                 67731658

        邮  箱:cqsfpbxmc@vip.163.com

        附件:1.村级表格指标解释

                    2.县级表格指标解释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

附件1

村级表格指标解释

一、基本指标

1、启动实施整村推进年份:是指本行政村启动实施整村推进的年份。

2、完成年月:是指本行政村规划项目全部完成且通过验收的时间。

3、自然村:行政村中自然村的个数。自然村指的是村民相对集中居住、自然形成的村落。村民居住户非常分散的山区、牧区按村民小组划分。

4、民族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少数民族聚集村;本村地域内的少数民族人数占全村总人口30%以上的村。

5、老区村:在土地革命时期,曾经有中共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了群众,进行了打土豪、分田地、分粮食牲畜等运动,建立工农政权并进行武装斗争坚持半年以上的;或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曾经有中共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了群众,进行了减租减息运动,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并进行武装斗争坚持一年以上的村。

6、边境村:是指边境县中距边境25公里以内的村。

7、其他:非民族、老区、边境的村。

二、具体指标

(一)贫困村基本情况

1、总户数:户籍在本村和户籍不在本村但长期(半年以上)居住在本村内的农户总数。

2、常住户:每年在本村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户。

3、低保户: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定,且家庭成员有人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户数。

4、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认定的农户数。

5、总人口:户籍在本村以及户籍不在但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村内的人口总数。

6、常住人口:经常在家或居家6个月以上的人口;虽然在外居住6个月,但收入带回家,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为一体的人口。

7、低保人口: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定,并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数。

8、扶贫对象:是指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认定的贫困人口。

9、少数民族人口:是指依据身份证或户口本标注的民族属性为少数民族的人口总数。

10、劳动力总数:是指本村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数。在年龄范围外,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应计算在内。

11、外出务工劳动力:是指本行政村自发外出务工和经过各类培训外出务工的全部人数。

12、土地总面积:是指行政村内的全部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

13、耕地: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面积。

14、林地:是指包括生产乔木、竹类等的土地面积(含退耕还林面积)和种植桑园、果园、茶园等的土地面积。

15、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专用于放牧、饲养牲畜和收割牧草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

16、水域: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的面积。

17、荒地:可开垦、已开垦但长期未利用的土地。

18、有效灌溉面积:指灌溉工程设施基本配套,有一定水源、土地较平整,一般年景下当年可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19、距县城距离:是指行政村村委会距离县中心集市的距离,不论这个县是否管辖本村。

20、通路自然村:是指能够驶入汽车或农用机动车的自然村个数(砂石路、柏油路、水泥路面)。

21、通电自然村:是指能够使用电力资源进行生产和生活的自然村个数。

22、通广播电视自然村:是指能够接收中央、省城或县级任意一级广播电视节目的自然村个数。

23、饮水安全人数:指经公用设施处理,经管道输送到住宅或院子内,一户或多户使用自来水的人数,和使用井口距离水面3米以上深井水的人数以及使用井口距离水面3米以内浅井水的人数。

24、住房困难户数:包括居住危房和无房的户数。危房是指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属于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房屋。

25、村幼儿园:是指本行政村有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建立的幼儿园或学前班。

26、学龄前儿童:是指3-6周岁的儿童。

27、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或学前班就读的学龄前儿童。

28、村小学:是指建在行政村内、纳入教育系统管理的小学。

29、义务教育阶段人数:是指符合普及义务教育入学年龄阶段的儿童及青少年,一般在6-16周岁之间。

在校生:在教育部门认可的小学或初中就读的人数。

30、村卫生室:是指经过县级卫生部门批准设立的卫生室。

31、村文化室:是指经过县级文化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室,包括农家书屋。

3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

入社人数是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人数。

扶贫对象是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贫困人口数。

33、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是指由贫困村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互助资金组织。

入社人数是指加入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的人数。

扶贫对象是指加入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的贫困人口数。

34、帮扶单位:是指国家、省、市和县级政府指定的定点帮扶本行政村的单位数。

35、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是指国家、省、市和县级政府委派、在本行政村驻村半年以上的干部或大学生村官。

36、太阳灶:是指使用太阳能灶的农户数。

37、沼气池:指拥有用于制取沼气的厌氧消化装置的农户数。

38、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站:是指本行政村拥有的垃圾收集池、污水处理设施的数量。

39、种植面积: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

粮食作物: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粮食作物的面积,粮食作物包括小麦、水稻、玉米、燕麦、黑麦、大麦、谷子、高粱和青稞等。

经济作物:除粮食作物以外,用于出售产品的其他作物面积。

40、养殖业存栏数:该项不填数据。

大牲畜:主要指牛、马、驴、鹿、骆驼等较大体型牲畜。

小牲畜:主要指猪、羊等体型较小牲畜。

家禽:主要指鸡、鸭、鹅等禽类。

41、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该行政村农民总收入扣除相应各项费用性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除以全部人口数。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的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计算方法:

纯收入=总收入-税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民内部亲友支出

总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村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劳动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农村农户和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产形成的资金)。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42、集体经济收入:是指归本行政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

43、退耕(牧)还林(草)专项补助:是指国家安排到当地的补助标准。

44、粮食直补专项资金:是指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国家补助标准。

45、良种补贴:是指对某一地区优势区域内种植主要优质粮食作物的农户,根据品种国家给予的补贴标准。

46、低保:是指国家每年补助本行政村低保人口的人均补助。

(二)整村推进项目开展情况

1、年份:选择本行政村整村推进建设项目实际投资年份,如果本村整村推进各类项目为分年度投资完成,则在实际投资年份对应填写当年投资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如个别省的行政村分5年投资,则对应2011、2012、2013、2014、2015年表格按当年实际投资情况填报。

2、建设项目:是指本行政村村级规划涉及的建设项目。如某个项目不在分类内,填报在“其他”中。

3、数量:是指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数量。

4、总投资:是指建设项目对应年度的实际投资总量。

5、财政扶贫资金:是指项目建设中投入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量。

6、行业部门资金:是指项目建设中投入的相关行业部门资金量。

7、社会帮扶资金:是指项目建设中投入的社会各界捐赠和资助资金量。

8、信贷资金:是指项目建设中投入的各类贷款。

9、群众自筹:是指项目建设中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折算资金量。

10、其他资金:是指除上述资金以外的其他来源的资金。如本行政村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请将该资金填写在本栏。

11、受益户数:是指建设项目惠及的户数。

12、大棚:是指为发展种植类项目而建设的春秋棚、冬暖棚、智能温室等,不包括支持种植类合作社建设的项目。

13、配套圈舍:是指为养殖猪、牛、羊、家禽等各类养殖项目配套建设的圈舍,不包括支持养殖类合作社建设的项目。

        14、扶贫龙头企业(产业基地):是指依托本行政村的产业兴建的农畜产品加工、有机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林产品加工、农贸市场等企业或基地。

15、小微企业、零售商铺:是指从事简单生产、加工或零售的个体户。

16、旅游开发和服务项目:是指依托本行政村资源优势,开发的乡村旅游、民俗文化旅游、农业观光旅游、森林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扶贫项目。

17、通村公路:是指规划期内建设的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到行政村村委会的符合交通运输部通村公路标准的公路里程。

18、村内道路:是指规划期内建设的通自然村或自然村内的沙石、水泥、沥青路。

19、基本农田建设及改造: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建设及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农田基础设施是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防护林网、供电设施等。生产设施是指在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温室、遮阳网、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用房等。附属设施是指在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质量检测、疫情防控和办公生活等管理和生活用房、农资仓库、硬化晾晒场等。

20、小型水利建设: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渠、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

21、蓄水池(窖):是指小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等简易水利设施。

22、危房改造等住房项目:是指为解决住房困难人口的住房问题而开展的危房改造、抗震房建设、扶贫搬迁、避险搬迁、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包括与生产生活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3、人居环境改善:是指在本行政村内开展的院落修整、卫生厕所、节能灶、淋浴等项目。

24、生态改善:是指在本行政村内实施的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水土保持等工程。

25、清洁能源设施:是指在本行政村内新建的沼气池、太阳灶等清洁能源设施。

26、村内垃圾处理及污水处理:是指在本行政村内新建的垃圾集中收集站、污水处理站项目。

 27、村幼儿园、小学、卫生室:是指在本行政村内按实际需求建设及维修的学校、幼儿园,以及规划建设的村卫生室。

28、村级组织活动中心: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新建或改扩建的村委会或活动中心。

29、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结合本村产业发展现状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填写自筹资金。

30、村级互助资金组织:本行政村新成立或已成立但追加投资的村级互助资金组织。

31、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是指各级扶贫部门组织的农牧业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32、劳动力转移培训:是指各级扶贫部门组织的帮助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专业劳动技能培训。

33、村文化室:本行政村新建的村文化室。

34、广播电视: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的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项目。

(三)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效果

1、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整村推进规划项目全部完成年度本行政村的农民人均纯收入。

2、人均外出务工收入:是指整村推进规划项目全部完成年度本行政村外出务工纯收入。

3、集体经济收入:是指整村推进规划项目全部完成年度本行政村集体所得的全部收入。

4、扶贫对象:是指整村推进规划项目全部完成后,仍未实现脱贫目标的贫困人口。

5、新增通路自然村:是指整村推进规划实施期内,新增通沙石、水泥、沥青路的自然村数。

6、新增通电自然村:是指整村推进规划实施期内,新增通生产、生活用电的自然村数。

7、新增通广播电视自然村:是指整村推进规划项实施期内,新增能够接收中央、省城或县级任意一级广播电视节目的自然村个数

8、新增饮水安全人数:是指整村推进规划实施期内,通过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使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达到安全和基本安全标准的人数。

9、新增有效灌溉面积:是指整村推进规划实施期内,通过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达到有效灌溉面积标准的耕地面积。

10、解决住房困难:是指整村推进规划实施期内,通过危房改造等项目扶持,住房困难户数的减少数量。

11、产业项目效益:本栏填写本村利用扶贫资金发展的种植类、养殖类、加工类、服务类及其他类项目。

12、幼儿园儿童数:是指整村推进规划实施完成年度末,幼儿园在园儿童数。

13、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人数:是指整村推进规划实施完成年度末,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数。

14、新增村卫生室:是指整村推进规划实施完成年度末,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的新增卫生室个数。

15、新增帮扶单位:是指整村推进规划完成年度末,国家、省、市和县级政府指定的定点帮扶本行政村的新增单位数。

1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整村推进规划实施完成年度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

17、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人数:是指整村推进规划实施完成年度末,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人数。

扶贫对象: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贫困人口数。

18、新增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是指截至整村推进规划完成年度,本行政村净增的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数。

19、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人数:是指整村推进规划实施完成年度末,加入村级互助资金组织的人数。

扶贫对象:指加入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的贫困人口数。

附件2

县级表格指标解释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是指国家确定的59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2、连片特困地区县:是指位于国家确定的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内的县。

3、民族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所辖的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

4、老区县:1个乡镇有超过50%的老区村,可认定为老区乡镇,至少有1个老区乡镇的县即为老区县。

5、边境县: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的县。

6、乡村人口:是指在农村地区常住居民中的常住人口,即经常在家或在家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该农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包括外出就业超过6个月,但收入主要带回家的人员;包括在家居住、生活和该农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不包括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生、以及常年在外且已有稳定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

7、纳入规划贫困村数:是指纳入国家级《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十二五”规划》的行政村数。

8、农民人均纯收入:指该县官方公布的2010、2011、2012、2013、2014、2015年统计数据,待数据获得后填写。

9、扶贫对象:是指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贫困人口。

10、规划村扶贫对象:纳入规划贫困村内乡村人口中的贫困人口。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           2013年11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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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