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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0779 [ 发文字号 ] 渝扶办发〔2014〕4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成文日期 ] 2014-04-14 [ 发布日期 ] 2015-06-04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0779
[ 发文字号 ] 渝扶办发〔2014〕4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发布日期 ] 2015-06-04
[ 成文日期 ] 2014-04-14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市扶贫指导中心:
    为推动扶贫开发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扶贫开发各项重大决策有效执行,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现将《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扶贫开发各项重大决策实施,促进全市扶贫开发系统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推动扶贫开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扶贫办成立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合处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监察室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日常工作。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扶贫开发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级督查的主要对象是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扶贫指导中心,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第四条  扶贫开发督查督办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扶贫开发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扶贫开发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全市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事项、办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除会同有关处室完成上述主要内容的督查督办外,还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扶贫开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拟订、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开展扶贫开发督查督办情况综合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扶贫开发目标任务推进等工作中的典型经验。
(三)编制年度扶贫开发督查督办工作计划,并按程序抓好落实。
(四)拟订全市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五)其他需要进行督促检查的扶贫开发事项。
第七条  扶贫开发督查督办工作应当采取经常性督促检查、半年检查、年终抽查考核的方法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扶贫开发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了解相关单位情况,询问有关问题。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活动。
(三)针对有关问题,走访相关单位和群众。
(四)查阅、复制相关档案资料。
(五)进行现场调查。
(六)交换督查督办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九条  重要事项督查工作开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拟订、报批督查方案,准备有关资料,做好相关活动安排。
第十条  工作人员开展督查督办时,应当通报督查督办活动计划安排,说明督查督办目的和任务,并征求对活动安排的意见。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的有关档案资料,由相关单位提供;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和走访群众的,由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安排。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有关处室及群众的意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协助处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督查工作中发现项目推进不力、资金使用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自治县)处理。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中查实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向上级提出通报批评、问责或责任追究的建议:
(一)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扶贫开发的重大决策部署不作为、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
(三)对扶贫开发重视不够,目标任务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严重滞后,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贫困群众生产生活。
(四)对扶贫开发工作设置障碍,阻扰扶贫开发部门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及时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区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市办各业务处室的联系,畅通保护督查督办工作渠道,形成督查督办工作网络。
第十六条 开展扶贫开发督查督办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参加,也可组织区县扶贫办进行交叉督查。
第十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结果报办领导,反馈被督查单位,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督办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各地的扶贫开发专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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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