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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0791 [ 发文字号 ] 渝扶办发〔2008〕1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成文日期 ] 2008-04-02 [ 发布日期 ] 2011-07-29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0791
[ 发文字号 ] 渝扶办发〔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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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发布日期 ] 2011-07-29
[ 成文日期 ] 2008-04-02

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机关党委,各处室:

2008年3月28日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办机关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适用范围

 

第三条  预算内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下达预算所规定的范围专款专用。

预算外资金除特定的专项开支外,主要用于弥补办机关办公经费不足、解决职工津补贴。

 

第三章    资金预算和决算

 

第四条  资金预决算工作由综合处负责。预算内资金预算由公共预算和专项预算两部分构成,公共预算由综合处测算编报,专项预算由各有关处室测算编报;预算外资金预算由综合处商有关处室编报。各处室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负责的下年度项目预算提交综合处汇总平衡,编制预算草案,报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预算下达后各处室提交分线资金预算,综合处按程序综合平衡后报经主任办公会通过下达。

第五条  预算的调整。分线资金预算下达后,因情况变化,不实施的项目必须追减资金预算,需增加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经主任会通过后追加资金预算。

第六条  为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综合处每月向各处室通报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主任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预算内外资金决算由综合处负责按规定时间以会计年度为单位编报。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报销

 

第八条  资金使用实行审批制。各处室使用资金必须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经综合处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执行。其中:专项经费和会议费使用必须提交具体资金使用计划,经综合处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再执行。

第九条  资金报销。项目实施完成后,先由经办人、处长签字,出纳审核单据,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销。10,000元以上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五章     

 

第十条  现金的支付按《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备用金。每年年初由各处室报账员填写备用金借款单,经处长签字分管领导复核后,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出纳将备用金打入报账员公务卡中。备用金金额为各处3,000元。

(二)实行公务卡后原则上不再支付现金,如确需借现金的,其金额超过备用金部分,需要提前一天凭已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有关文件,处室经办人员填写 “借款单”,借当次活动的有关费用。其借款金额打入公务卡中。

(三)金额在支票起支点以上的原则上用支票支付。凡一次性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处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经处长签字分管领导复核后,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报主要领导审批。

(四)借款人员原则上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十一条  借款人借款必须订立还款期限,借款期原则上为当次活动结束后10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当次活动结束后借款人应尽快到财务室报账并结清借款,逾期不归还者,财会人员从借款人的工资、福利中扣还。所有借款必须于当年12月25日前结清。

 

第六章    有效凭证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后,必须取得规范、合法的有效报销凭证报销。

报销差旅费,须统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资金使用审批单”和交通、住宿、餐饮等原始票据及有关文件。

报销差旅费以外的其它费用,须统一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关费用的原始票据、有关文件、“资金使用审批单”。其中:报销会议费,需附会议通知、签到册原件、“资金使用审批单”、宾馆酒店合同。

凡红色三联收据、无税务或财政部门监章的其他发票、未经本人签字的现金发放清单等,一律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第七章    报销标准

 

第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

按《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工作人员到区县出差,必须据实结清住宿费,不得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四条  会议费报销标准

(一)原则上业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各处室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次数、会议规模(会期和参会人数)。

(二)各项业务会议应尽量定在办机关会议室、本办培训中心或本办定点的宾馆及酒店召开。原则上不准到各旅游景点、度假村、风景名胜地举办会议。

会议用餐人员仅限出席会议代表、会务工作人员和远郊单位驾驶员。

(三)会议用(误)餐标准

二类会(全市扶贫工作会及其以上级别会议)每人每天70元;业务工作会、各种研讨会、培训会(班)、联谊会、学术会等,原则上执行每人每天标准50元。

若不安排会议用餐,一天以内(含一天)会议按每人50元发给误餐费。

(四)会议住宿标准

按政府机关会议采购标准,二类会(全市扶贫工作会及其以上级别会议)每人每天80元;其它会议每人每天50元。一天会议近郊区县和市级部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五)会议杂支

按每人每天2元执行。

第十五条  接待用餐标准

(一)国务院扶贫办副司(局)长以上领导来渝检查指导工作,宴请一餐标准控制在150元/人以内(包含烟酒茶水),陪餐人员原则上控制在5人以内,接待工作人员(含驾驶员)若不陪餐可按50元/人安排工作餐或发误餐费;其他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渝检查指导工作,宴请标准控制在100元/人.餐以内,陪餐人员原则上控制在5人以内。

(二)兄弟省(区、市)扶贫办领导或处长带队来渝参观、考察,原则上只宴请一次,宴请标准控制在100元/人.餐以内,陪餐人员控制在5人以内。

(三)市级各部门和区县党政领导来本办商谈工作,宴请标准控制在100元/人.餐以内,陪餐人员控制在5人以内。

(四)远郊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专程来本办联系工作,用餐标准为50元/人.餐,陪同人员控制在3人以内。

(五)外事接待活动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加班餐费报销标准

机关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尽力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各项本职工作。确因紧急任务需要晚上、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星期六、星期天)集体加班的,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可按20元/人.餐的标准报销工作餐,不再报销加班费。

机关工作人员及借用人员不得按专家标准领取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

第十七条  借用人员和挂职人员补助标准

各处室借用短期工作人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综合处备案;借用长期(半年以上)工作人员,需报办党组研究批准后,综合处备案。挂职及借用工作人员按350元/月.人发给交通误餐补助费。

借用人员工作及补助费在分线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第十八条  为配合各处室工作同时保证综合处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则上每周星期二、五办理经费审核报销事宜。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渝扶办发[2005]16号同时废止。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综合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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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