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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0796 [ 发文字号 ] 渝扶办发〔2010〕2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成文日期 ] 2010-04-13 [ 发布日期 ] 2011-07-15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0796
[ 发文字号 ] 渝扶办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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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发布日期 ] 2011-07-15
[ 成文日期 ] 2010-04-13

重庆市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扶贫办:

《重庆市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文号渝文审[2010]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年四月十二日

 

重庆市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效的群众监督机制,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监督员)是指在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的管理、指导下,自愿、无偿对农村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验收和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他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义务监督的热心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重庆市有扶贫项目和扶贫开发任务的行政村。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常年居住在贫困乡村,熟悉当地情况,关心扶贫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一定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

(四)身体健康,年满18岁,一般不超过65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第五条 义务监督员从乡镇和贫困村中未任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村民议事代表、复员退伍军人及离退休干部、 离职村干部等人员中聘任。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宣传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

()参加乡镇扶贫开发会议,阅读扶贫开发有关文件,接受相关教育和培训;

(二)列席村两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会议,参与本村的扶贫开发项目的民主管理、重要决策及村务公开活动;

(三)对村两委及其成员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扶贫项目的验收;

(四)收集群众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有关人员和村两委成员在扶贫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来信、举报及投诉;

(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配合各级扶贫部门做好签收反馈调查工作。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初步推荐人选,征得本人同意,推荐名单公示7天以上;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由村委会协助其填写义务监督员推荐表,送区县(自治县)扶贫办审核确认,合格的颁发“重庆市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证”。

第八条 义务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开展工作时要持“扶贫开发义务监督员证”,并要依法监督,维护义务监督员的形象;

(二)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不应当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纪律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九条  义务监督员的管理

(一)市扶贫办负责全市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其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并负责义务监督员工作证件的监制。

(二)区县(自治县)扶贫办负责本地区义务监督员的日常管理,统一组织本地区义务监督员的招聘、培训,对群众投诉的义务监督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为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义务监督员的聘任人数由各区县(自治县)扶贫办决定,每个行政村最多不超过5名。有3名以上义务监督员的行政村可成立扶贫开发义务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聘任的义务监督员名单报市扶贫办备案。

(四)扶贫部门要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义务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采取多种方式与义务监督员保持联系,了解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扶贫开发义务监督员的聘任期为每届三年。聘任期满后,如村民代表未提出解聘要求,扶贫办可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

(六)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义务监督员,扶贫部门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表扬、表彰及奖励。

第十条  义务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扶贫办可以解除其义务监督员身份,收回义务监督员证。

(一)任用期满未续聘的;

(二)任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纪律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自身健康原因或时间限制等无法正常履行义务监督员职责的;

(四)其它原因需要解聘的。

第十一条  义务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扶贫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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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