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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0809 [ 发文字号 ] 渝扶办发〔2009〕5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成文日期 ] 2009-08-17 [ 发布日期 ] 2011-08-22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8260U/2024-00809
[ 发文字号 ] 渝扶办发〔2009〕5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扶贫办
[ 发布日期 ] 2011-08-22
[ 成文日期 ] 2009-08-17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隆、丰都、铜梁等县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调查队、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60号)精神,为了扎实推进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作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从根本上稳定解决温饱问题并实现脱贫致富,为重庆实现率先在西部地区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基本要求:在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定不移的推进扶贫开发,发挥两项制度的整体效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对象。针对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性差别,实行分类指导。

二、抓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关键环节

(一)明确救助和帮扶对象。“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前提是对象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的对象都是农村低收入人口,但在具体政策上有所区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渝西(包括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400元,渝东北和渝东南(除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200元。三个试点县率先开展采用相对贫困标准试点。按照全市农村人口10%(2009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555元)作为农村贫困人口测算,武隆县20.1%、丰都县13.3%、铜梁县3.4%的农村人口为农村贫困人口。扶贫对象是农村贫困人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对象。通过试点,要按照新的标准准确识别出低保和贫困线之间的人口;低保人口中,有开发能力人口和无开发能力人口;扶贫开发对象中,计生户人口、残疾人口。明确低保的救助对象、扶贫对象、低保和扶贫交叉对象。做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以下的、 1200元以下的、1382元以下的、1400元以下的和1555元以下的,五类对象情况清楚、资料翔实。

(二)明确对象识别指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识别指标现行政策已经做出明确规定。扶贫对象的识别,要严格按照市扶贫办《关于明确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扶贫标准的通知》(渝扶办发【2009】15号)明确的指标体系认真组织识别。

(三)规范对象识别程序。各试点县扶贫、民政、财政、统计、调查队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统一组织开展工作,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在具体操作上,对于两种对象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识别指标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申请对象的,报县扶贫部门审批,属于低保申请对象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县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县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愿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和民主公示要求,认定扶贫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确定农村扶贫对象,要依据家庭年人均收入1555元的农村扶贫标准,在统计部门测算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规模基础上进行识别。

两种对象的识别,着重要把握以下环节:

第一、广泛宣传。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制作政策宣传明白卡、举办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公开宣传政策措施,做到政策家喻户晓,发动符合条件的村民自愿申请。

第二、自愿申请。由户主填写《重庆市农村低收入户申请书》,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第三、入户调查。村委会对申请扶贫对象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扶贫对象识别指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入户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劳动能力认定。

第四、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对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后,报乡(镇)政府。

第五、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力量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然后报县扶贫部门和县民政部门。

第六、县级复审。县扶贫部门和县民政部门组织力量对上报名单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县扶贫和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第七、登记造册。对确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乡(镇)政府要组织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县扶贫、民政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

公示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真正让群众知晓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公示中群众提出异议的要高度重视,讲清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对工作失误的,要坚决纠正。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试点县扶贫、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对象档案。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民政五保、农村低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完善和整合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管理平台,明确专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按规定进行退保;对实现脱贫致富的对象,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停止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于收入下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和返贫的人口,要及时纳入低保和吸纳为扶贫开发对象。进出对象的信息变更,要按照同时、同步,统一组织的形式进行。

(五)研究落实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要积极调整扶贫资金的投向,落实资金到户政策。一是加大产业扶持。生产项目投入贫困户的比重要达到70%以上。产业项目实施,要尽可能的向扶贫开发对象倾斜。二是加大技术扶持。采用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大户和农村乡土实用人才、扶贫志愿者等多种形式,免费为贫困户发展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三是加大资金扶持。对贫困户交纳农村合作医疗自筹资金部分可以用财政资金进行补助;对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提供资金支持;加大互助资金组织的推广力度,提高互助资金组织的覆盖面,扶贫开发对象加入互助资金的组织需交纳的资金可由到村财政扶贫资金承担。同时,符合条件的,要优先提供到户贴息贷款。四是加大教育培训扶持。“雨露计划”劳动力转移培训要优先安排扶贫对象,在培训经费和生活补助上提供资助,优先安排就业。对扶贫对象子女就读中职的实施扶助。五是加大移民扶持。生存条件恶劣的扶贫开发对象,采用移民扶贫的形式给予帮扶。六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对贫困户实施沼气建设项目、“一池带三改”项目、人畜饮水项目和危房改造项目,可以用到村财政扶贫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七是加大社会扶持。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结亲活动,对扶贫开发对象实行点对点,一对一的帮扶。同时,民族地区、计生户、残疾人家庭的扶贫开发对象,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帮扶政策。

三、把握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工作步骤

按照国开办发【2009】60号文件统一部署,我市试点工作从2009年1月开始,至2009年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月至3月,调查筹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调查研究、方案编制、宣传发动、干部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4月至8月,对象识别阶段。主要任务是,4月份,开展对象识别试点工作。5月份,全面开展对象识别。8月份完成对象识别,研究对接机制和到户扶持政策。

第三阶段,9月份。建立衔接机制和落实到户政策阶段。主要任务是,登记造册,信息录入和建立共享网络平台,形成管理长效机制,并分步落实扶持政策。

第四阶段,10月份,总结验收阶段。组织检查,召开总结会议。

在工作中,各县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调整进度。

四、严格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试点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纳入全年工作重点,明确一名能够协调扶贫和民政工作的政府领导主持试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抽调精干力量开展工作。要加强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调动乡村两级干部的积极性,确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有足够的力量投入。

(二)认真制定方案。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制定出切实可行工作方案。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选择一两个村开展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全面推开。

(三)落实部门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在两项制度衔接试点中发挥积极作用。扶贫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牵头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工作方案,研究准确识别对象的机制、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长效机制和扶贫开发对象的到户帮扶政策,同时对扶贫战略和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建议。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贫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部门和调查队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贫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有关情况,对残疾人中的低保和扶贫对象提供重点帮扶。

(四)搞好宣传发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需要各级各部门和群众的广泛支持和配合,要认真做好宣传策划,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广泛宣传。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试点县要建立监督投诉机制,对外公开监督电话,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受理投诉。要建立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考核机制,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六)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对试点工作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创造的经验,要及时向市扶贫办报告。10月中旬,各试点县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扶贫办、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七)提供经费保障。市里为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安排部分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试点县安排解决。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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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