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9年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
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扶贫办、财政局:
为了加快我市贫困地区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所需资金短缺问题;积极探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提高贫困村贫困农户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组发[2009]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一)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机制,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可持续性,缓解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所需资金短缺问题。
(二)促进贫困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提高贫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发展能力。
(三)总结经验,探索路子,培育典型,示范推广。
二、试点原则
各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并要规范运行程序,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互助资金由贫困村组建的互助组织负责管理,互助组织只在本村设立,不得跨村,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二是农户参加互助组织自愿、退出互助组织自由;三是参加互助组织需缴纳互助金;四是参加互助组织以户为单位,每户一人加入。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五是互助资金在互助组织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不得私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六是坚持贫困户优先扶持原则;七是互助组织不得吸储和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三、试点规模
(一) 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我市扶贫资金支持70个贫困村开展互助资金试点,经研究,决定在16个区县选择70个村进行试点(试点村个数及资金安排见附表)。
(二)各区县在今年安排整村脱贫的266个村中,自主选择具备条件的村开展互助资金试点,
四、试点村的选择条件
试点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正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的贫困村;二是具有一定的资源条件,有产业带动;三是有一个好的村级领导班子,农民群众有发展愿望,积极性高,村风民风淳朴,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
各区县在确定试点村时,要严格按照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对扶贫片区开发、互助资金项目试行竞争立项的通知》要求,采用竞争入围的方式,组织预选村参与项目试点竞争,择优选择实施的贫困村。
五、互助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一)互助资金的来源。
互助资金由三部分资金组成:一是中央试点村由中央财政安排每个试点村15万元的财政扶贫资金,用于补助试点村建立“互助资金”;266个整村脱贫村开展试点的可在市级安排脱贫村50万财政扶贫资金中解决,具体每个村补助的金额由县根据试点村的实际情况确定。二是鼓励贫困村村内农户自愿缴纳互助金,补充扩大互助资金规模。三是可以接受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
(二)“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一,宣传动员,建立互助合作组织。试点村要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宣传政策,动员群众自愿参加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合作组织。
第二,成立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会员组成“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是组织村民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包括管理规则,章程以及借款的对象、条件、期限、还款的方式、公告公示等),并按制定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二是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管理委员会接受上级扶贫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监督委员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监督委员会对全体会员负责,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是否合规,组织实施办法是否得当。
第三,确保资金安全。互助资金应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或用于其他开支。加强互助资金的财务管理、现金管理和风险管理。搞好互助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明确资金用途。资金实行“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开展生产性项目。
第五、突出扶贫宗旨。贫困农户加入互助组织的基准互助金,由补助的财政扶贫资金解决。贫困户享有相应的借款、收益权利。互助组织应优先为贫困户借款,帮助贫困户发展增收项目。
开展试点所需培训等组织实施费用由各县自行解决,中央和市级补助的试点资金不得用于该项支出。
六、 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区县扶贫办、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村)共同做好试点工作。试点区县扶贫办要有一名办领导分管,确定一个科室负责具体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乡镇财政所要结合职责,主动配合扶贫部门指导试点村制定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贫困农户选择好项目,为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服务;按要求及时向市里反映试点的情况,提出有关建议等。
(二)规范互助组织。根据国家扶贫办和财政部的要求,2009年起,各地试点建立的互助组织名称统一为“ 村扶贫互助社”,并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合作组织。县级扶贫部门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互助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并依法对其实行有效监管。
(三)试点区县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加强试点的追踪问效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请有关区县按照上述意见,抓紧制定县和村两级的实施方案,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试点方案、章程、办法一式2份分别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并在年底前将试点项目运行、资金发放、回收情况,试点村农户的意见、建议、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书面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
附:2009年中央试点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项目计划表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