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村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扶贫办: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瞄准农村扶贫对象,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帮扶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按照新的扶贫标准,对全市2012年农村扶贫对象实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调整现有“重庆扶贫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扶贫对象。凡是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1944元且低于2300元的扶贫对象,转化为国家扶贫对象;凡是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2300元的扶贫对象,则转化为脱贫对象。根据年度脱贫任务要求,今年这两部分之和不能低于原有扶贫对象总数的20%。
(二)新增扶贫对象。凡是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且符合扶贫对象其它条件的非扶贫对象。
二、调整方式
采取测算下达规模指标,运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中既定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步骤,按照“八步四公示”的识别程序和“排队打分”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调整标准
根据市扶贫办《关于调整我市扶贫标准的通知》(渝扶办发[2012]56号)文件精神,2012年市级扶贫标准为1944元,国家扶贫标准为2300元。
四、规模计划
根据国家统计局重庆农调总队测定各区县2011年农村低收入人口发生率和2011年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扶贫对象发生率计算(具体规模计划分配见附表)。
五、时间安排
7月10日至8月31日,“重庆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开放; 9月15日前分别以电子件和纸质件形式上报工作总结。
六、其它事项
(一)各区县对乡镇和村可以通过规模控制的方式实施。
(二)此次调整确认的脱贫对象享受扶贫政策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新增的扶贫对象享受扶贫政策开始时间为2013年1月1日,有子女读书享受就读相关补助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农村扶贫对象只限于农村户籍人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区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培训指导,严格程序标准。市级负责培训到区县级,区县负责培训乡镇和村级。要实事求是填报、录入相关数据,确保对象真实,绝不能弄虚作假。
(三)加强全程监管,做到公开透明。要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落实接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要认真查实,及时反馈查处结果,杜绝上访集访事件发生。市扶贫办将组织抽查小组随机抽查,市级受理的投诉举报事件一经查实将考核办法规定在年度考核中扣分。
(四)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动态调整不仅只对新增和退出对象的信息进行更新,必须对系统内所有对象的信息全面更新。尤其是户表中“需求情况”和“受助情况”,村表和县表的录入更新,信息系统将全年开放,各区县要适时更新。
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