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区县(自治县)扶贫办: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4]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精准扶贫要求、创新扶贫开发机制、探索金融扶贫模式,帮助农村贫困人口摆脱因病致贫返贫的恶性循环,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区县开展建卡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农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情况十分突出。在全市新一轮贫困户精准识别、建档立卡中发现,因病导致贫困的群众占比达30%以上,一些经济困难群众“小病拖、大病扛”、“看不起病、不敢进医院”。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作为面向农村贫困群众的一种特殊保险产品,是防止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的特殊金融扶贫工具,符合新形势下精准扶贫、科学扶贫、内源扶贫的新要求,具有投入小、缴费低、赔付高、理赔快等特点。通过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减轻贫困户因患大病重病产生的经济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有利于加大财政购买社会服务力度,放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成效,发挥扶贫资金“雪中送炭”的作用;有利于促进贫困群众思想观念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试点区县要充分认识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区县实际,精心组织,细化方案,加强配合,狠抓落实,切实为贫困户构筑一道有效的安全屏障,逐步形成“政府支持、农民受益、市场运作、广泛覆盖”的农村扶贫保险体系。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区县:巫溪县、彭水县、石柱县、武隆县、秀山县、丰都县、巫山县、万州区、黔江区、南川区、潼南县、江津区、荣昌县。
(二)参保对象:试点区县参加当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医疗保险、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建卡贫困户。
三、保险方案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大病基金报销后的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按分段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二)起付标准:2015年起付标准为1.2万元/人。
(三)分段赔付比例:1.2万元—5万元(含)按40%比例给付;5万元—10万元(含)按50%比例给付;10万元—20万元(含)按60%比例给付;20万元以上按70%比例给付。
(四)保险金额:20万元/人/年
(五)保险费:18元/人/年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10日至5月20日)。主要工作:研究试点方案,下拨专项资金,召开试点工作会议,进行业务培训;试点区县按有关程序规定,确定具体承办的保险公司,制定实施方案。
(二)宣传动员阶段(5月21日至5月31日)。主要工作:试点区县扶贫办与承办保险公司一道,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对贫困人员医疗补充保险进行全方位宣传,让参保对象了解保险方案及办理方式;承办保险公司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掌握保险方案和实务操作规程。
(三)承保理赔阶段(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主要工作:确定投保人员,完善投保手续,拨付保险费,完成承保事项,发放凭证,开展理赔等。理赔手续包括: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医保结算单及其他第三方机构赔付依据、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非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金领取确认书(填写账户信息)等。
(四)试点总结阶段(2016年6月1日至6月10日)。主要工作:了解试点进展情况,收集参保人员反映和典型案例,适时加以宣传,对方案针对性、适应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召开总结会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试点总结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参保对象必须是新一轮识别出来的建卡贫困户。试点区县扶贫部门和承办保险机构要加强宣传发动,通过广播电视、召开产品说明会、发放服务明白卡、上门拜访、田间宣传、现场赔付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贫困户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惠民措施,做到家喻户晓、明白参保。
(二)选好承办机构。试点工作采取市级统筹、区县实施、统一核算的方式推进,市级统一制定参保方案,区县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参保和理赔事宜。试点区县扶贫部门要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确定有责任担当、服务网络健全、有经验、声誉好的承办保险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为便于全市统一核算和工作指导,试点区县扶贫部门应避免选择多家保险公司,并尽量选择同一家保险公司。
(三)加强理赔服务。试点区县承办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好理赔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依法合规经营,在承保、理赔等环节做好风险控制和评估,积极向市分公司和保险监管机构汇报沟通,防止不规范行业行为给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民群众造成伤害。对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发生的赔案,区县保险公司要开通绿色通道,主动作为,以快速优质赔付取信于民。
(四)加强日常管理。试点区县要按照市里部署和政策要求,结合基层实际,创新方式方法,及时统计上报相关数据和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为跟踪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试点成效,市扶贫办与有关保险机构将在试点结束前,对试点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和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保监会以及新闻媒体介绍重庆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经验。
(五)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区县扶贫办、承办保险公司要成立项目合作领导小组,建立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情况要及时反馈市扶贫办和上级保险机构。
附件:1.2015年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试点计划安排表
2.重庆市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服务明白卡(样式)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