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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的政策文件摘录

日期:2022-01-19

(一)鲁渝东西部协作

1.调整优化结对帮扶关系,将现行一对多、多对一的帮扶办法,调整为原则上一个东部地区省份帮扶一个西部地区省份的长期固定结对帮扶关系。《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2.优化协作帮扶方式,在继续给予资金支持、援建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推进产业梯度转移,鼓励东西部共建产业园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3.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行业对口支援原则上纳入新的东西部协作结对关系。《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4.协作双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继续坚持高层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定期互访。《印发<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0号)

5.结对关系调整优化后,东部地区要加大帮扶力度,保持资金投入力度和干部人才选派力度不减。《印发<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0号)

6.2020年投入水平为基础,建立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并将投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印发<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0号)

7.按照现有文件要求,继续压茬推进选派干部人才。《印发<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0号)

8.重点做好产业协作、劳务协作和消费协作。《印发<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0号)

9.考核评价对象。东部参加帮扶的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等8个省(直辖市)。西部地区被帮扶的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印发<东西部协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中农组发〔202110号)

10.考核评价主要内容。考核评价以协作双方年度《东西部协作协议》完成情况为基础,同时考核评价工作创新情况。《关于印发<东西部协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中农组发〔202110号)

11.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推进鲁渝协作的“十四五”规划、框架协议、政策措施、工作要点等,拟订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加强考核评估工作。(2)统筹指导鲁渝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策措施及工作部署的落实。(3)协调解决鲁渝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4)协调跨区域、跨部门、跨区县的鲁渝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关于建立鲁渝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委农办〔202112号)

(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

1.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结对关系总体保持稳定,两年后适时调整。《印发<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0号)

2.结合定点帮扶县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开展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成效评价,主要评价中央单位帮扶定点帮扶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工作成效、创新情况。《印发<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0号)

3.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成效考核评价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成效评价,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在过渡期内每年开展一次,由中央农办、国家乡村振兴局牵头,各定点帮扶牵头部门参与,组成工作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成效考核评价办法>》(中农组发〔20219号)

(三)市领导联系帮扶

1.建立市领导定点联系机制。由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及其他市委常委和市政府副市长,采取“一对一”或“二对一”方式,分别联系“两群”17个区县,对所有联系区县内的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开展定点联系。《关于建立市领导联系乡村振兴的通知》(渝委办发〔20217号)

(四)“一区两群”对口协同发展

1.坚持和完善主城协同区对“两群”脱贫区县的财政支持机制,确保资金帮扶量不减。《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

(五)市级集团帮扶

1.每个帮扶集团从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帮扶区县中选派6名干部组成乡村振兴工作队,其中市级选派1名副厅局级干部担任工作队长,1名处级干部担任副队长兼联络员,2名工作队员;区县选派2名工作队员。《关于做好向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选派乡村振兴工作队工作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219号)

2.按照“1个牵头单位+N个成员单位”的方式,组建17个市级乡村振兴帮扶集团,定向帮扶“两群”17个区县及17个重点帮扶乡镇。《关于建立市领导联系乡村振兴的通知》(渝委办发〔20217号)

(六)驻乡驻村帮扶

1.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继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2.18个深度贫困乡镇驻乡工作队待市农业农村委选派产业指导组到位交接后撤回。《关于做好向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选派乡村振兴工作队工作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219号)

3.各区县确定的重点帮扶乡镇,也应组建县级乡村振兴工作队,驻乡人员原则上3—5人。《关于做好向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选派乡村振兴工作队工作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219号)

4.脱贫村(原建档立卡贫困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社区),继续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每村保证至少有1名第一书记(兼任驻村工作队队长)、2名工作队员。《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5.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全国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村,全覆盖选派第一书记。《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6.有组织能力、有产业基础、有重点项目、有辐射效应、能够率先实现振兴的示范村和区县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选派第一书记,任务重的可根据需要选派一定数量工作队员。《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7.市级向部分地方选派驻村第一书记,由区县统筹安排到脱贫村、乡村振兴示范村或全国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试点村。其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由各区县兜底选派,确保应派尽派。《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8.20215月起,驻村时间满2年的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可以轮换;驻村时间不足2年的,期满轮换、压茬交接。对履职尽责不好、落实驻村工作要求不到位的干部,要及时召回、严肃处理;对确因身体、家庭等原因不宜驻村的,可个别轮换。实行先审批后轮换、未审批不轮换。《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9.接任、新选派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应从区县级及以上单位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具备履职条件的人员中挑选,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的业务骨干、优秀年轻干部优先选派,不能选派退休人员、临聘人员、借用人员、工勤人员和中小学教师。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队员应当优先考虑中共党员。《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10.市级从机关新选派、安排接任的第一书记,一般应为处级干部或科级优秀年轻干部;从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新选派、安排接任的第一书记,一般应为中层干部或二级公司(院系)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11.区县机关接任、新选派的第一书记,区一般应为处级、县一般应为科级干部,或中层优秀年轻干部;区县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接任、新选派的第一书记,一般应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12.接任、新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驻村期间与原单位工作完全脱钩,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村。《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13.严格落实下村签到、工作纪实、在岗抽查等制度,确保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每个月2/3以上时间吃在村、住在村、干在村。《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14.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乡镇(街道)党(工)委要落实专人负责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考勤、请销假审批。《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15.要加强跟踪管理,每半年听取1次选派人员工作情况汇报,单位负责同志每年要到村调研指导、推进工作。《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16.要落实好选派人员各项待遇。《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17.实行项目、资金、责任“三捆绑”。《关于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轮换选派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2125号)

(七)社会力量参与帮扶

1.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强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帮扶协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2.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帮扶。《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

3.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发展产业、吸纳就业、消费帮扶、智力帮扶、爱心捐赠等方式开展结对帮扶。《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

4.组织东部8省市的经济较发达县市区结对帮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帮扶资源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组织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东西部协作,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加大产业协作倾斜支持力度。《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5号)

5.鼓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结对帮扶,将履行帮扶责任、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情况纳入公司年度分类评价依据。(渝乡振发〔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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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