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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完善制度强化扶贫项目管理

日期:2017-09-22

  荣昌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完善扶贫项目申报、实施、资金拨付等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管资金管项目。

  一是严格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对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制度,采用自下而上的申报方式,申报实行村级申报、镇街审核,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筛选、审查、确定申报的项目。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按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文件。扶贫项目和资金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即村级、镇级和区级三级公示。区扶贫办和财区政局实地查看项目规划和选址,实施中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质量和进度检查,公布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的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诉举报电话。完工验收需由镇村验收后向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级组织现场实地验收,并要求扶贫义务监督员、村社干部、镇街有关干部和施工方在场。

   二是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区级报帐制度。理顺资金的管理程序,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帐管理,验收合格后实行区级报账,报帐手续齐全、规范。拨款要求有报账申请书、项目合同、正规发票、项目下达文件、区级验收表,项目完工总结等资料。镇街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经发办负责人、经办人、村负责人,义务监督员和施工方负责人都在发票、报账申请和验收表上签字盖章。报账资料原件全部留存区财政局,镇街和扶贫办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备查。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方。

  三是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扶贫、财政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项目建设区,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了解、跟踪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扶贫义务监督员对整个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义务监督员对本村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全程义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反映。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义务监督员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处理。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镇街政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镇街的主要领导是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经发办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凡是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扶贫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资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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