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重庆7月3日电 (刘政宁、周小平)7月3日,重庆市长江禁捕退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重庆市长江十年禁渔“三年强基础”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退捕渔民成功转产就业的典型案例2个;打击非法捕捞及其利益链条的典型案例5个;长江水生生物栖息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典型案例3个。
退捕渔民成功转产就业的典型案例(2个)
案例一:退捕转产搞养殖 生活有了新奔头
陈波,男,原重庆市万州区渔民。2020年6月退捕上岸后,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在家乡养殖家禽。在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他先后在万州、云阳、巫溪开办了养殖场,养殖规模现已达10余万只,效益好的时候一年能有约20万元的收入。
“以前打渔风里来雨里去,日子艰苦。现在家乡搞养殖,不仅收入稳定,还方便照顾老人。”陈波说,只要人不懒,上岸生活一样有奔头。
案例二:渔民变身巡护员 护渔耕种两不误
李代国,男,重庆市垫江县退捕渔民。2019年上岸后,曾外出打零工、进厂流水线工作。2021年,垫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发护渔员公益岗位,他应聘加入护渔队伍,发挥“懂鱼情、水情”的特长,把协助巡护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同时他利用空闲时间,还种植了二十余亩蔬菜。
打击非法捕捞及其利益链条的典型案例(5个)
案例三:65人落网!渝黔警方打掉一“全链条”非法捕捞犯罪团伙
重庆警方根据前期在市场销售环节摸排的线索,于2021年7月18日联合贵州警方开展抓捕行动,成功打掉以游某为首的横跨渝黔两地的非法捕捞—收购—运输—贩卖的全链条犯罪团伙,累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5人,涉案渔获物和金额巨大。重庆警方侦查终结后,将涉嫌犯罪的14人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将尚不构成犯罪21人依法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其余涉案人员由贵州警方侦办。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对该犯罪团伙的12名成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杨某甲等2人作出微罪不诉决定,并对其制定了“巡河护渔”代偿的方案,并接受检察机关的“云端”监督。
重庆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组织江北区等7个区县农业执法机构,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涉嫌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21人进行立案调查。
游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至9个月不等,犯罪所用财物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40余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失110余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农业农村部门依据《长江保护法》,对宋某等21人分别罚款0.4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案例四:电捕鱼危害大 14人团伙被严惩
2020年7月,重庆荣昌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条涉及长江干流使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线索,在重庆市公安局环保总队指导下集约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深入开展案侦工作。2020年9月26日,重庆警方分赴巴南、九龙坡、长寿、南岸等地,将陈某毅等14名进行非法捕捞的涉案成员全部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毅、谢某福、谢某勇分别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用于修复生态,得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7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构成犯罪的7人另案处理。江津区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分别对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5个月不等。
案例五:网络宣传要合法 虚假广告要遭罚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在监测电商平台(网站)时发现,四面山某旅游网站和重庆某旅行社公司官方网页上发布有3家农家乐宣称可提供“野生河鱼”的菜品图文广告。经查,谢某等3人为宣传农家乐特色菜品,引流客户消费,在网络上发布售可提供“野生河鱼”的虚假宣传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引发不良影响。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谢某3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未履行广告内容查验义务的四面山某旅游网站和重庆某旅行社公司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因捕长江鲟 遭赔百多万
2021年2月6日,吴某刚非法捕捞行为被执法机关查获,涉案渔获物有12尾鲟鱼。经司法鉴定,其中9尾为长江鲟(8尾活体,1尾死体)、2尾为西伯利亚鲟、1尾为杂交鲟,该长江鲟每尾价值为75000元。
重庆市五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江鲟系我国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并采信相关专家鉴定意见,吴某刚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其惩罚性赔偿倍数应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数额的0.6倍计算。遂判决被告吴某刚赔偿生态环境损失843750元及0.6倍惩罚性赔偿金506250元,两项合计135万元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或抗诉,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非法捕捞长江鲟重大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用“身边事” 警醒“身边人”
2022年6月3日凌晨,舒某、瞿某二人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涪陵区龙头港水域,利用趸船工作船和三重刺网非法捕捞,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涉案渔获物81.77千克,其中1尾渔获物经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价值人民币20万元,经救助后现场放生。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对舒某、瞿某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判,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0元,并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共计129448元。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涪陵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周边群众共40余人参与旁听,以案为鉴,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让旁听庭审变成警示教育现场。
长江水生生物栖息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典型案例(3个)
案例八:为祈福 乱放生 被处罚
2022年4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左某正在向长江干流万州区战备码头水域投放泥鳅,现场还剩余8箱未投放。经查,当事人为了所谓放生祈福,从主城某水产市场购买泥鳅后,运回万州放生。在市农业执法总队的协调和指导下,经专家认定,当事人投放的泥鳅系水产养殖的选育品种,俗称“台湾泥鳅”,无自然分布区域,不属于本地物种资源。
万州区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并监督当事人增殖放流5000元的肉食性规格水产苗种来降低“台湾泥鳅”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左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航道整治工程中的鱼类保护
每年3-9月的消落期和洪水期,包括广阳坝在内的隐藏于水下的礁石容易导致船只触礁而发生海损事故,急需开展航道整治。但与此同时,该整治工程中的广阳岛河段具有十分复杂的地形结构,峡谷、岛屿、礁石、浅滩和深潭等不同的地貌特征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营造了多样的水下生境。
如何在实施航道整治、清除碍航礁石的同时,尽可能保留生境的复杂程度?重庆交通大学提出并实施“广阳岛河段大型浅滩-深潭鱼类生境营造示范”项目,通过模仿天然条件的鱼类生境构造,利用航道整治产生的废弃礁石营造6条浅梗,并在浅滩-深潭结构群之间的深潭中产生适宜鱼类生存的回流区26万㎡,为鱼类觅食修复了适宜的水流条件。
案例十:长江鱼儿的“绿色产房”
江津区地处长江上游三峡工程库尾,境内长江干流全长127公里,其中115.22公里系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该江段是长江鲟、胭脂鱼等60余种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的重要生境。
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影响,鱼类生存空间不断挤压萎缩,产卵场遭到严重破坏。
2021年,江津区在长江干流赵家中坝、高占滩、葫芦碛、张家沱、丁家沱、顺江口等产卵场投放草排式人工鱼巢6.8万㎡,同步开展资源监测和效果评估,安排护渔人员加强值守,防止不法人员偷捕产卵亲鱼。经专家监测评估,投放的人工鱼巢增殖鲤、鲫等鱼苗约3510万尾。按建造成本计算,每万元投入增殖鱼苗35.1万尾。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江津区已累计在长江干支流水域鱼类重要产卵场投放草排式人工鱼巢约22万㎡。
投放草排式人工鱼巢不仅为鱼类提供天然的“绿色产房”,有效解决了粘性卵鱼类产卵基质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具有“孵化室”和“育婴园”功能,能提高鱼类产卵孵化率,为稚鱼提供较为充足的生物饵料和躲避鸟类等伤害的安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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