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日起,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水域实行常年禁渔。三令五申之下,仍有少数非法捕鱼者顶风作案,部分人甚至试图通过使用非禁用渔具或新型渔具等来逃避打击。
近日,区法院就审结首例以渔获物价值定罪量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兰某、何某祥、何某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4个月和3个月。
去年5月13日晚上11时许,江津男子兰某想捕鱼售卖赚钱,便邀约渔友何某祥、女婿何某旭共同捕鱼。借着夜色掩护,3人在江津区德感中坝长江水域附近碰头,并拿出4张100余米长的三层胶丝丈网进行捕鱼。
捕鱼前,三人商定由何某祥负责放网,其余二人负责放哨和装鱼,捕捞上来的渔获物由兰某负责售出,共同分赃。捕鱼过程中,何某祥的朋友张某也应邀加入放哨、装鱼。几小时后,几人收获颇丰,捕得各类渔获物共计42尾,重79.79千克,其中17尾(26.42千克)中华倒刺鲃系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怀卵亲体。
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涉渔获物的市场价格共计为人民币4514元,其中中华倒刺鲃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85元。
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渔获物是生长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江段的天然渔业资源,不仅具有食用价值,还具有物种资源保存和维持生态平衡等多种价值,综合认定涉案渔获物的渔业资源总价值4.7万余元,其中中华倒刺鲃价值1.9万余元。
案发后,兰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何某祥、何某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兰某、何某旭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他人非法捕捞行为,并协助进行抓获。何某祥到案后自愿购买价值1.5万元的鱼苗在江津区几江街道米帮沱码头增殖放流,并自愿认罪认罚。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共同捕捞造成渔业资源严重破坏,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江津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作出判决。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提醒:按照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未限定为必须同时具备“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三个条件,在满足“禁渔区”“禁渔期”的条件下,根据捕捞工具、方式、价值等因素,若足以认定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的,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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