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是今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钓期的第一天,由江北区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江北区农业农村委、检察院、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人力社保局、江北城街道办事处等承办的增殖放流活动,在长江与嘉陵江交汇处——江北区江北嘴梁沱开展。
鱼苗投放现场,10万余尾鱼欢腾着跃入水中,在江面留下阵阵涟漪。
市河长办、市农业农村委、市检察院一分院、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安局环境总队,江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江北区农业农村委、检察院、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人力社保局、12个街镇相关负责人,市级河长制社会监督员,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公益组织及志愿者代表等参加放流活动。
“禁捕水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在禁钓期间禁止一切垂钓行为,不然将会面临法律的惩罚……”活动现场,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江北区检察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及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向群众开展了增殖放流、禁渔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呼吁大家共同守护长江生态。
记者了解到,每年3-6月是鱼类繁殖的主要时节,为确保我市水生生物多样性,根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
“为进一步巩固长江十年禁渔‘四清四无’(‘四清’即清船、清网、清江、清市场;‘四无’即无捕捞渔船、无捕捞渔网、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成果。”江北区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禁钓期间,农业农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水陆联动执法检查行动,以更好维护良好禁捕管理秩序和社会氛围,确保长江生物多样性。
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提醒,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23年6月20日,殷某在禁渔期、禁渔区江北区江北嘴江滩公园嘉陵江段,采用禁用渔具武斗竿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10余千克。经专家认定,殷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总经济损失不低于7000元。案发后,殷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移送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照长江生态检察官一体化综合履职工作办法,江北区检察院一体推进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办理。经委托专家进行评估,殷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总经济损失不低于7000元。
2023年11月29日,江北区检察院就殷某向法院提起公诉。当月,经诉前公告,在没有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江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缓刑五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害7148.61元。
江北区检察院检察七部副主任雷蕾介绍,江北区检察院与区农委等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双向移送、联合巡查、调查协作等合作,从而形成一体化保护模式。
据了解,三年来,江北区压紧压实禁渔工作,并探索专管与群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立体化监管格局,累计联合执法行动136次,查处涉渔案件205起,有力遏制了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常碧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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